
指罪犯作案後逃避追究。 李劼人 《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與 成都 滿城裡 的 關老三 又通氣,常常避案到省,在 滿城裡 一住就是幾個月。”
避案是漢語法律術語,指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員為逃避司法調查、法律責任而故意隱匿行蹤或拒絕配合案件處理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層:
綜合釋義:行為人通過藏匿、潛逃等方式規避案件偵查或法律追究,屬于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避”“案”詞條釋義延伸)。
可能構成《刑法》中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加重原罪行量刑(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及司法解釋)。
權威來源延伸:
注:因“避案”屬專業法律用語,普通詞典收錄較少,以上釋義綜合法律語境及漢語構詞邏輯分析,建議結合具體司法文書語境理解。
“避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基本含義
根據的解釋,“避案”由“避”(避免)和“案”(麻煩或危險)組成,字面可理解為“避開可能引起麻煩或危險的事情”,常用于勸人謹慎行事或描述自我保護的行為。
法律相關含義
多數資料(如、、、)指出,“避案”特指罪犯作案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例如,李劼人在小說《死水微瀾》中提到“避案到省”,描述罪犯為躲避追查而隱匿行蹤。
使用場景
注意:現代使用中,“避案”的法律含義更常見,但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其具體指向。如需更全面信息,可參考《現代漢語詞典》或相關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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