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懲儆 ”。1.儆戒,鑒戒。《晉書·王恭傳》:“﹝ 庾楷 ﹞遣子 鴻 説 恭 曰:‘ 尚之 兄弟,專弄相權,欲假朝威貶削方鎮,懲警前事,勢轉難測。及其議未成,宜早圖之。’”
(2).懲罰之以示警戒。 清 夏燮 《中西紀事·猾夏之漸》:“部議所雲……不能拔其傳教之根株,而但舉此曖昧無憑之端,以示懲警。” 曹亞伯 《黃花崗之役》:“亟宜查照報律,永遠停版,以示懲儆。”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武昌起義清方檔案·清吏條陳》:“請我皇上乾剛獨斷,從重治罪,庶幾可以肅紀律而示懲儆。”
懲警(chénɡ jǐn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警示與懲戒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在于通過懲罰達到警戒、告誡的目的。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對其釋義、用法及來源進行詳細解析: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釋為“懲罰以示警戒”,強調通過懲戒手段使人警醒,防止再犯。該詞常用于法律、紀律等嚴肅語境,體現“懲前毖後”的教化功能。
來源:羅竹風主編.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M].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21.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義為“通過懲罰來警戒”,突出“懲”與“警”的因果關系,即懲罰是手段,警戒是目的。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M]. 商務印書館, 2016.
《說文解字》釋為“懲,乿也”,本義為糾正、制止過錯,引申為處罰、責罰。
《說文解字》注“警,戒也”,指告誡、提醒,強調預防性作用。
二字結合後,“懲警”形成“以懲為警”的遞進邏輯,兼具懲罰與預防雙重功能。
如:“對違規行為予以懲警,以儆效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釋義)
古典文獻中常見類似表述,如《明史·刑法志》:“懲警奸頑,申明憲度。”
需注意與近義詞“懲戒”的區分:“懲戒”側重處罰本身,而“懲警”更強調警示效果。
“嚴饬有司懲警怠玩”,指通過嚴厲懲處警示渎職官員。
“非嚴懲警,不足以振頹風”,強調以懲警手段整頓社會風氣。
“懲警”包含“以懲為警”的遞進目的,而“懲戒”僅指懲罰行為本身(《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警告”屬事前提醒,而“懲警”是事後處罰與警示的結合。
在司法文書、紀律條例中,“懲警”仍具生命力,如:“對輕微犯罪者實施懲警性處罰,避免再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
結論:懲警作為漢語經典複合詞,以“懲”達“警”,融合了法律懲戒與社會教化的雙重功能。其釋義需嚴格依據權威辭書,并在現代語境中注重語義的精準性。
“懲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方向:
儆戒、鑒戒
指通過懲罰某事例達到警示他人的目的。例如《晉書·王恭傳》中提到的“懲警前事”,意為以過去的事件為戒,避免重蹈覆轍。
懲罰以示警戒
強調通過具體懲罰措施來維護規則或秩序。如清代文獻中的“以示懲警”,指通過處罰來警示他人遵守規範。
部分現代語境下可能被誤解為“懲罰警察”,但這種用法缺乏廣泛認可,更多是字面拆解的歧義。傳統典籍中“懲”與“警”組合時,核心含義始終圍繞“警戒”而非特指職業群體。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晉書》或《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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