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虐待。 唐 孟棨 《本事詩·徵異》:“復娶妻 李氏 ,悍怒狠戾,虐遇五子,日鞭箠之。” 陶成章 《浙案紀略》上卷第二章第一節:“ 滿 人虐遇 漢 人,無人不憤。” 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修 黎者 ,以千七百九十二年生于 英 之名門……比入中學,大為學友暨校師所不喜,虐遇不可堪。”
"虐遇"是現代漢語中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單字本義及曆史語境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第2版)釋義體系分析:
基本釋義
"虐"指殘暴、苛酷,《說文解字》注"殘也";"遇"含對待、遭遇之意。二字組合可解作以殘酷手段對待他人,近義于"虐待",但語義範疇更聚焦于具體情境中的非人道待遇。
詞源結構
《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華書局)顯示,"虐遇"屬動賓式合成詞,其構詞法可追溯至先秦文獻中"虐民""遇囚"等表述,如《左傳·哀公元年》"虐遇其民"的句式結構,特指統治者對民衆的暴行。
現代用法辨析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未單獨收錄該詞,但在"虐待"詞條釋義中特别标注"古代亦稱虐遇",表明該詞具有明顯的書面語特征。在司法文書中偶見使用,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收錄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9)中,将持續性暴力傷害表述為"長期虐遇"。
相關詞彙比較
相較于"虐待"強調行為持續性,"虐遇"更突出特定場景下的暴力實施,如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記錄,閩南語區仍保留"虐遇"指代家庭暴力場景的用法。
“虐遇”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虐待、殘暴對待,多用于描述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該詞強調施暴者的主動性與受害者的被動性,常見于描述權力不對等關系下的壓迫行為(如家庭、階級、民族層面)。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背景,可參考《本事詩》《浙案紀略》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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