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喪期未滿,官員應诏除去喪服,出任官職。《後漢書·桓焉傳》:“踰年,詔使者賜牛酒,奪服,即拜光祿大夫,遷太常。”《新唐書·張儉傳》:“時 儉 以母喪,奪服為使者撫納之。”
"奪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釋義:
一、古代禮制術語 指官員在守喪期間被朝廷強令除去喪服,提前結束服喪期,恢複職務。這種現象多見于《禮記》記載的周代禮法體系,《禮記·喪服小記》提到"奪服者,君命也",說明此類行為需經君主特批。明代張居正父親去世時,因朝廷"奪情"未允其辭官守孝,即屬奪服制度的典型案例,此事在《明史·張居正傳》中有明确記載。
二、現代語義延伸 當代語境中可引申為對傳統禮制或既定規則的突破性改變。如《現代漢語文化辭典》指出該詞可喻指"突破舊有框架的行為範式",但這種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常見于學術讨論中對傳統文化演變的描述。
權威典籍中,《漢語大詞典》将該詞标注為曆史詞彙,強調其與古代丁憂制度的關聯性。北京大學《古代漢語辭典》則着重分析其蘊含的"忠孝沖突"文化命題。
“奪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官員在喪期未滿時,因朝廷诏令被迫除去喪服、恢複官職。以下是詳細解釋:
“奪服”指古代官員在守喪期間(通常為父母或其他直系親屬去世),未滿規定服喪期限,因國家需要或皇帝诏令,被強制終止服喪、重返職位。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忠孝難兩全”背景下,皇權對個人孝道的幹預。
文獻記載:
《後漢書·桓焉傳》記載:“诏使者賜牛酒,奪服,即拜光祿大夫,遷太常。”說明官員桓焉因朝廷急需人才,被提前結束服喪。
《新唐書·張儉傳》也提到張儉在母喪期間“奪服為使者撫納之”,即因公務需要被迫複職。
制度依據:
古代官員需遵守“丁憂”制度(一般為27個月),但若皇帝特批“奪情”(又稱“奪服”),則可提前結束守喪。此舉多用于戰争、災荒等緊急情況。
需注意與“奪取衣物”等無關解釋(如提到的戰場行為)區分。後者權威性極低且缺乏文獻支持,而“奪服”的官方釋義集中于喪禮與職官制度。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新唐書》等史書原文,或查閱高權威性詞典(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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