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府征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為名,在正額之外另征的部分。 唐 白居易 《不奪人利策》:“所以王者不殖貨利,不言有無。耗羨之財不入於府庫,析毫之計不行於朝廷者,慮其利穴開而罪梯構。”《儒林外史》第四回:“我這 高要 ,是 廣東 出名縣分,一歲之中,錢糧耗羨,花、布、牛、驢、漁、船、田房稅,不下萬金。” 清 薛福成 《叙疆臣建樹之基》:“地丁有正額、耗羨、租糧三款。”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一條鞭法,名為永不加賦,而耗羨、平餘,猶在正供之外。”
“耗羨”是明清時期財稅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官府在征收正稅(如田賦、漕糧)時附加的額外費用,用于彌補物資運輸、儲存過程中的損耗。該詞由“耗”和“羨”二字構成:“耗”指實際損耗,“羨”本義為剩餘,在此語境中引申為超出實際需求而多征的部分。
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耗羨最初是地方官員為應對糧食在稱量、倉儲中的自然損耗而加征的補貼,後演變為地方財政的重要補充來源。清代雍正年間推行“耗羨歸公”改革,将原本由地方自行支配的耗羨銀兩納入中央統一管理,部分轉為官員養廉銀,以遏制官吏私征濫派現象。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漢語大詞典》指出“耗羨”屬于複合詞中的并列結構,“耗”與“羨”雖表面詞義相反,但在財稅語境中共同構成“附加征收”的核心含義。該詞在《清史稿·食貨志》《明會典》等文獻中頻繁出現,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注:因該詞彙屬于曆史專業術語,權威解釋可參考中華書局《辭源》(第四版)第123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第327-329頁。
“耗羨”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一種附加稅,具體解釋如下:
耗羨是官府在征收錢糧(如地丁銀、漕糧等)時,以彌補運輸、儲存等環節的損耗為名,在正稅額度之外額外加征的部分。例如,征收銀兩時可能以“火耗”(熔鑄銀錠的損耗)為理由多收,糧食則可能以“鼠雀耗”等名義加征。
官吏常借此名目中飽私囊,導緻實際征收遠超合理損耗。例如,銀兩火耗率可能高達20%-30%,遠超實際損耗。
雍正年間推行“耗羨歸公”政策(始于1725年),将附加稅統一征收并納入國庫,再以“養廉銀”形式返還官員,旨在遏制貪污。
《儒林外史》第四回:“一歲之中,錢糧、耗羨、花、布、牛、驢、漁船、田房稅,不下萬金。”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參考《清史稿》或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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