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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的意思、獨任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獨任的解釋

(1).猶專任。獨自信用;獨自承擔。 漢 鄒陽 《獄中上書自明》:“故偏聽成姦,獨任成亂。” 三國 魏 曹冏 《六代論》:“仁心不加於親戚,惠澤不流於枝葉,譬猶芟刈股肱,獨任胷腹。” 晉 陸機 《五等論》:“曠不可以偏制,重不可以獨任。”

(2).謂單獨任用。《三國演義》第二五回:“ 顔良 性狹,雖驍勇,不可獨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獨任”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解析

“獨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由一人單獨承擔或負責某項事務、職責或權力。該詞強調個體獨立行使職能,而非集體協作或分擔。以下從詞典釋義、用法及權威參考進行詳細說明:


一、核心釋義

  1. 獨自擔任

    指某項任務、職務或責任完全由一人承擔,無需他人協助或共同負責。

    示例:公司重大決策原由董事會共同商議,現改為由總經理獨任。

  2. 法律術語:獨任制

    在司法領域特指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區别于合議庭(多人審理)。

    示例:簡易程式案件通常適用獨任審判,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審并作出裁判。


二、權威詞典參考

  1.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義:“獨自擔任;單獨負責。”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

    (注:該詞典為漢語規範釋義的權威工具書,未提供線上免費鍊接,紙質版可查證P320)

  2. 《法學大辭典》

    對“獨任制”的界定:“由一名審判員獨立負責案件審理的審判制度。”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法律專業領域權威參考。


三、用法與語境


四、實際應用示例

在基層法院,獨任審判員依法對事實清楚、争議較小的民事案件進行快速裁決,顯著提升司法效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9條,簡易程式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強調個體獨立行使職權或承擔責任,既是日常用語,也是法律專業術語。其釋義以權威工具書為基準,司法實踐中的“獨任制”已成為提升訴訟效率的重要制度設計。

網絡擴展解釋

“獨任”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主要包含以下三層:

一、核心釋義

  1. 專任
    指集中權力或責任于一人,強調不分散權力或事務。例如《三國演義》中提到顔良“不可獨任”,說明在特定情境下需避免将重任單獨委托一人。

  2. 獨自承擔
    表示由個人獨立完成某項任務或責任,如《獄中上書自明》中“獨任成亂”,隱含對獨攬大權可能引發負面後果的警示。

  3. 單獨任用
    指在選拔或任命時僅選擇一人,而非多人協作。例如漢典中提到“單獨任用”,多用于人才管理或軍事策略的語境。

二、曆史與引申義

三、使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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