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處治。《新唐書·列女傳·衡方厚妻程》:“ 程 徒行至闕下,叩 右銀臺門 ,自刵陳寃,下禦史鞫治有實。”《明史·宦官傳一·張忠》:“ 張忠 、 吳經 發 孝陵衛 充軍, 張雄 、 張鋭 下都察院鞫治。”《清史稿·宣宗紀二》:“命 彥德 鞫治 茂明安 署劄薩克貝勒 丹丕勒 等訐控盟長之獄。”
“鞫治”是一個漢語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審訊、調查等方式審理案件或追究責任,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該詞由“鞫”與“治”二字複合而成:
字義解析
“鞫”本義為窮究、審問,《說文解字》釋為“窮理罪人”,《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其司法屬性,特指官吏對案件的嚴密審訊。“治”則指處理、裁決,強調對事件或罪責的最終判定與執行。
文獻用例
該詞在《漢書·刑法志》中記載“遣使鞫治侯王”,指朝廷派遣官員徹查諸侯罪行;《明史·職官志》亦載“大理寺鞫治重獄”,凸顯其在古代司法體系中的程式性意義。此類用例表明“鞫治”多用于正式、嚴肅的官方語境。
曆史演變
“鞫治”在清代以前為高頻司法術語,近代逐漸被“審訊”“審理”等現代詞彙替代。據《中國司法制度史》考證,其詞義從“單純審問”擴展至包含證據核查、案情推定的系統化過程,反映古代司法程式的精細化發展。
現代應用
當代漢語中,“鞫治”僅存于曆史文獻研究或仿古語境,如學術論著引用《唐律疏議》等法典時保留原詞,或文學創作中為還原古代司法場景而使用。
“鞫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審理并處置,主要用于司法或官方審查的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詞義構成
曆史用例
該詞多見于史書及法律文獻中,例如:
與現代詞彙的差異
“鞫治”屬于古語詞,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相關場景多替換為“審理”“審判”等。需注意與“拫治”(懲治)區分,後者更側重直接懲處,而非審理過程。
適用語境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程式,涉及官員、刑獄等嚴肅案件的調查與裁決,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對比其他古司法術語,可參考《新唐書》《明史》等原始文獻。
阿物兒白雲人本章藏脩蝩蟲處當憚警倒書點手劃腳叮咚都纻對稱性二不挂五二德二人轉飯會風監釜鏂腹蟹構亂光貎鬼木邯鄲毫彘河湧缰子給回酒琖君上曠日積晷徕臣利刹蠻民冥迹缪陋南越鳥忸怩作态迫愶鋪行淇澳翹袖起忏窮櫩三已心森風紗絹深尤贳過屍鸠之平實相誰門送從談玄説妙鐵籤投藉退股文筆流暢文武班銷乏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