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處治。《新唐書·列女傳·衡方厚妻程》:“ 程 徒行至闕下,叩 右銀臺門 ,自刵陳寃,下禦史鞫治有實。”《明史·宦官傳一·張忠》:“ 張忠 、 吳經 發 孝陵衛 充軍, 張雄 、 張鋭 下都察院鞫治。”《清史稿·宣宗紀二》:“命 彥德 鞫治 茂明安 署劄薩克貝勒 丹丕勒 等訐控盟長之獄。”
“鞫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審理并處置,主要用于司法或官方審查的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詞義構成
曆史用例
該詞多見于史書及法律文獻中,例如:
與現代詞彙的差異
“鞫治”屬于古語詞,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相關場景多替換為“審理”“審判”等。需注意與“拫治”(懲治)區分,後者更側重直接懲處,而非審理過程。
適用語境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程式,涉及官員、刑獄等嚴肅案件的調查與裁決,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對比其他古司法術語,可參考《新唐書》《明史》等原始文獻。
《鞫治》是一個複合詞,其中,“鞫”意為審訊、審問,“治”意為治理、處置。因此,《鞫治》的意思是審訊和治理。
《鞫治》拆分為:“鞫”字部首為走之部,筆畫為19;“治”字部首為水之部,筆畫為8。
《鞫治》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中。在現代漢字中,“鞫治”為簡化字,對應的繁體字為「鞫治」。
在古代漢字中,對于《鞫治》這個詞,常使用其他字形和寫法,如「鞫犯」、「料刑」等。
1. 司法機關負責人強調,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式進行鞫治工作。
2. 鞫治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
相關的組詞有「鞫犯」、「鞫責」、「鞫訊」等。
近義詞包括「審訊」、「詢問」、「審判」。
反義詞包括「寬恕」、「寬大」、「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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