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決鬥”。1.決定最後勝敗的戰鬥。《後漢書·呂布傳》:“ 布 彎弓顧曰:‘諸君觀 布 射﹝戟﹞小支,中者當各解兵,不中可留決鬭。’”《魏書·侯莫陳悅傳》:“ 黑獺 至,遙望見 悅 ,欲待明日決鬭。” 郭沫若 《戰聲集·詩歌國防》:“如今他要在最前線和猛惡的帝國主義決鬥。”
2.泛指進行你死我活的鬥争。 瞿秋白 《亂彈·財神還是反財神》:“他們也就非常之馴服,對着外國大財神總是‘鎮靜而無抵抗’,想多得幾個賞錢。可是,他們還很勇敢--時時刻刻要互相決鬥,為的是要搶賞錢。” 茅盾 《子夜》十九:“這時候,市場裡正轟起了從來不曾有過的‘多頭’和‘空頭’的決鬥。”
3. 歐洲 舊時流行的一種風俗。雙方發生争端,各不相讓,約定時間地點,并邀請證人,彼此用武器格鬥。古代多用劍,近代用6*手6*槍。我國為個人恩怨進行的格鬥,亦稱“ 決鬭 ”。 老舍 《四世同堂》七七:“假若他這一輩子也有一樁教他覺得可恥的事,那便是他丢了老婆而沒敢向 東陽 決鬥。” 王統照 《春雨之夜·沉思》:“﹝ 叔雲 ﹞眼睜睜望着她的影子,隨了青年走去!白色絲裙的擺紋搖動,也似乎嘲笑他的失意一般。看她對待青年那種親密态度,恨不能立刻便同他決鬥。” 沉從文 《從文自傳·我讀一本小書同時又讀一本大書》:“至于我那地方的大人,用單刀扁擔在大街上決鬥本不算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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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鬭(jué dòu),現多寫作“決鬥”,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武力對抗解決争端或仇恨的行為。以下從權威漢語詞典及典籍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本義為疏通水道(《說文解字》),引申為“裁決”“判定勝負”,如《史記·項羽本紀》中“願與漢王挑戰決雌雄”。
古字形似兩人持械相搏(《說文解字》),本義指戰鬥、争鬥。二字合成“決鬭”,即以武力對決方式解決紛争。
定義為“舊時雙方約定時間、地點,以器械或武力拼鬥定勝負,多因仇恨或争名而起”。此行為常見于古代歐洲貴族及中國民間私鬥傳統,如春秋時期“結草銜環”典故中的私鬥記載 。
強調其“以性命相搏”的特性,多見于個人恩怨或榮譽之争,如《史記·刺客列傳》中荊轲與蓋聶“争道,蓋聶怒而目之,荊轲出”的沖突場景 。
釋義為“兩人之間的格鬥,多按預定規則進行,以解決争執”,并注明現代法律禁止此類行為。
先秦至明清文獻中,“決鬭”多指民間私鬥,如《左傳》記載鄭國貴族因田産糾紛“挾弓矢相射”。儒家文化強調“以和為貴”,私鬥常受官方譴責(《禮記·曲禮》:“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
歐洲中世紀至近代的“Duel”強調榮譽準則,如俄國詩人普希金因決鬥身亡。此概念傳入中國後,清末民初譯著(如林纾譯《茶花女》)始用“決鬥”一詞對應 。
現代漢語中可喻指“激烈競争”,如“商業決鬥”“學術決鬥”,強調非暴力的勝負較量。
成為武俠小說、曆史劇的經典母題,如金庸《笑傲江湖》中華山派“劍氣之争”的決鬥場景 。
(注:因部分古籍原版無網絡鍊接,來源僅标注典籍名稱及通行版本信息。)
“決鬭”是“決鬥”的異體寫法,兩者含義相通,具體解釋如下:
字面意義
指通過武力或鬥争決定最終勝負的行為,常見于兩人因矛盾無法調和時,約定時間、地點并以武器格鬥,通常有證人見證。
曆史背景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中國古籍,如《後漢書·呂布傳》中記載的“決鬭”場景,指通過武力解決争端。
歐洲傳統習俗
歐洲貴族間曾流行以決鬥解決個人榮譽糾紛,需遵循嚴格規則(如脫白手套象征生死決鬥),著名詩人普希金即因此喪生。
中國曆史與文學中的引用
現代引申義
泛指任何形式的決定性鬥争,如“市場多空決鬥”“與命運決鬥”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或文化背景,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古籍及近現代作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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