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督責判罪。《三國志·吳志·吳主傳》:“前故設科,長吏在官,當須交代,而故犯之,雖隨糾坐,猶已廢曠。”
"糾坐"一詞在現代漢語權威詞典中未見獨立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古代文獻用例進行推斷。以下為基于專業詞典及語言資料的解析:
纏繞、集結
指事物相互纏繞或聚集。《說文解字》:"糾,繩三合也",本義為三股繩絞合,引申為集結(如"糾合")。
來源:《漢語大詞典》"糾"字條
督察、矯正
含監督糾正之意,如"糾察""糾正"。《周禮·天官》載"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緻諸子,春入學,舍采合舞,秋頒學合聲。以六樂之會正舞位,以序出入舞者"中,職能含秩序規範之意。
來源:漢典網"糾"字釋義
因過錯獲罪
"坐"可表因過失或犯罪受懲,如"連坐""坐法"。《史記·商君列傳》:"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
來源:《漢語大詞典》"坐"字條
居留、停留
引申為處于某種狀态或位置(如"坐鎮")。
綜合二字釋義,"糾坐"可能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意或為:
此解契合"糾"的督察義與"坐"的獲罪義,但需注意:
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收錄,屬罕見或消亡古語詞,今多用于特定文獻或學術研究。
古籍用例參考
部分明清判牍文書或地方志中偶見類似表述(如"糾坐其罪"),意為追究定罪,但非固定詞組。
建議查閱: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輸入"糾坐"檢索片段)。
現代使用提示
日常交流建議改用"追責""連坐""問責"等現代詞彙,避免歧義。
"糾坐"屬古漢語殘留結構,核心語義指向因督察行為牽連獲罪或集結問罪,但已非現代漢語常用詞。研究需結合具體文獻語境,應用時優先選擇當代規範詞彙。
“糾坐”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但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三國志》原文或權威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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