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pital officials] 中國古代一般稱屬于中央系統的官員為京官,以别于地方官及差遣出外之官。唐代的尚書、中書、門下三省長官以下,都稱為京官
(1).指在京師任職的官員,對地方官而言。《北齊書·崔劼傳》:“世門之胄,多處京官,而 劼 二子 拱 撝 并為外任。” 唐 賈島 《和劉涵》詩:“京官始雲滿,野人依舊閒。” 郭沫若 《反正前後》第二篇二:“﹝大哥﹞ 宣統 二年(1910年)在 北京 考上了法科舉人,得到了七品小京官的頭銜,分發在法部衙門裡行走。”
(2). 宋 代特指不能參預朝谒的京師官員。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八:“ 唐 自相輔以下,皆謂之京官,言官於京師也。其常參者曰常參官,未常參者曰未常參官。國初以常參官預朝謁,故謂之升朝官,而未預者曰京官。”
"京官"是古代中國官僚體系中具有特殊含義的職官稱謂,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一、地域屬性 特指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任職的官員群體。自西周"鎬京之臣"至清代"京師六部",該稱謂始終與都城建制緊密關聯。《漢語大詞典》将其明确定義為"在京都任職的中央機構官員",突出其區别于地方官員的任職地域特征。
二、品秩規範 該稱謂具有明确的品級制度内涵。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考釋,唐代确立"五品以上京官"制度,形成以品級劃分的職官序列。至明清時期,六部主事、翰林院編修等正六品官職均屬典型京官範疇。
三、職能特質 作為中央行政體系組成部分,京官群體承擔着政策制定、法典編纂、科舉選拔等核心政務。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官制研究》指出,明代京官通過"朝參制度"直接參與國家決策,其職能覆蓋財政管理(戶部)、司法監察(刑部)、禮儀祭祀(禮部)等中樞事務。
四、文化意象 在傳統文學作品中,該詞常被賦予"天子近臣"的象征意義。清代《官場現形記》等小說通過"京官清苦""部院熬資"等描寫,構建出兼具政治特權與生活困境的雙重文化意象,反映出士大夫階層的特殊生存狀态。
《漢語大詞典》第1版第1367頁 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官僚制度史論》 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古代官制研究》2019年版 國家圖書館古籍館藏《官場現形記》光緒三十一年刊本
“京官”是古代中國對在京城(即首都)任職官員的統稱,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具體解釋如下:
指中央系統官員,與地方官相對()。
“京”代表首都(如唐代長安、明清北京),"官"即官員。京官通常分為兩類:
京官群體常被賦予雙重形象:
注:如需具體朝代案例或制度細節,可參考《北齊書》《老學庵筆記》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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