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邏輯。 ********* 《建國方略·以作文為證》:“然則邏輯究為何物?當譯以何名而後妥……吾以為當譯之為‘理則’者也。” ********* 《建國方略·以作文為證》:“學者之對于理則之學,則大都如 陶淵明 之讀書,不求甚解而已。”
(2).原理法則。 郭沫若 《十批判書·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盡管是怎樣的個人主義者,一個人不能完全脫離國家社會而生存,故論到國家社會的理則時,便很容易流露其個人主義的本色。”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一章第三節:“ 莊子 認為……﹝道體﹞生出天地,生出帝王,生出一切的理則,連神、鬼都是從它生出來的。”
理則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兩個核心維度,均體現其哲學與邏輯學内涵:
指思維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形式規則,包括概念、判斷、推理的規範性準則。例如同一律、矛盾律等邏輯法則,确保推理的有效性與一緻性。
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定義“理則”為“邏輯的規則”。
《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釋為“思維形式的規律”。
在傳統哲學語境中,指萬物生成與運行的終極法則,如“天道”“自然之理”,強調宇宙秩序的内在必然性。
來源:
《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釋義包含“道理法則”,如《朱子語類》中“理則一而已”指向統一的本原之理。
台灣《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明确區分“理則”即“邏輯”,并關聯宋明理學中的“天理”概念。
權威參考依據:
“理則”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核心層面解析:
邏輯的譯稱
該詞由孫中山在《建國方略·以作文為證》中首次提出,用于翻譯英文“logic”(邏輯)。他主張“邏輯當譯之為‘理則’”,強調其作為思維規律和推理規則的内涵。
原理與法則
指事物運行的根本規律或行為準則,如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提到“國家社會的理則”,即社會運作的基本原理。
“理則”兼具學科術語與普遍規律的雙重屬性,需結合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探讨邏輯學相關内容,可參考權威哲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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