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ish;exile;deport;be sent into exile]∶古時候把被判罪的人流放到邊遠地方
這位大臣在被放逐之後,活得比他的大仇敵還長
流放。《戰國策·魏策一》:“昔者,三 苗 之居……恃此險也,為政不善,而 禹 放逐之。”《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昔 堯 舜 放逐骨肉, 周公 殺 管 蔡 ,天下稱聖,不以私害公。” 金 王若虛 《文辨二》:“ 柳子厚 放逐既久,憔悴無聊,不勝憤激,故觸物遇事輒弄翰以自託。” 韓北屏 《非洲夜會·酋長的故事》:“﹝酋王﹞過了四年囚禁生活,最後被放逐到 塞舌爾群島 。”亦泛指驅趕。 魯迅 《三閑集·在鐘樓上》:“我抱着夢幻而來,一遇實際,便被從夢境放逐了,不過剩下些索漠。”
放逐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厚重感的複合動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放逐”指将人驅逐到邊遠地區,剝奪其原本的生活環境與社會地位。《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對犯罪者的一種刑罰,即流放至偏遠之地”。該詞由“放”與“逐”組成:“放”本義為“釋放、解除約束”,引申為“驅逐離開”;“逐”原指“追趕”,後延伸為“迫使離開”。二字組合強化了“強制驅離”的含義。
引證解釋
古代文獻中,“放逐”多與政治懲罰相關。例如《左傳·襄公二十八年》記載:“放逐其君于彘”,描述臣子廢黜君主并将其驅逐的事件。清代章炳麟在《文學說例》中亦提到:“屈原既放逐,彷徨山澤”,體現文人因觸怒權貴而遭流放的境遇。
現代語義延伸
現代漢語中,“放逐”除保留“流放”本義外,亦用于比喻脫離主流環境的行為。例如文學作品常以“自我放逐”形容主動疏離社會的生活狀态,如茅盾小說《子夜》中“他選擇了放逐于都市喧嚣之外”。此用法拓展了詞語的情感層次,暗含孤獨、反思等心理狀态。
文化關聯
該詞與“流放”“貶谪”等詞存在語義交叉,但“放逐”更強調主動驅逐行為,常見于描述古代帝王對臣屬的懲罰。據《古代漢語詞典》考據,秦漢時期“放逐”多針對貴族階層,與平民適用的“流刑”形成等級化刑罰體系。
根據搜索結果顯示,“放逐”是一個古代漢語詞語,指将犯罪者驅逐到偏遠地區的刑罰,具有曆史和法律的雙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古代對罪人的一種刑罰,通過将其驅逐到邊遠地區以示懲戒。例如《水浒傳》中林沖被放逐的情節。該詞現代也引申為對人或事物的排斥或疏離,如魯迅在《三閑集》中以“放逐”隱喻理想與現實的沖突。
詞源與結構
由“放”(解除束縛)和“逐”(驅趕)組成,字面意為“解除原有身份并驅逐”。其動詞屬性在《史記·項羽本紀》等文獻中體現為政治鬥争的常見手段。
早期記載
《戰國策·魏策》提到禹将“為政不善”的三苗部落放逐,表明此刑罰在先秦已存在。漢代《報任少卿書》以“屈原放逐”為例,說明其與文人貶谪的關聯性。
刑罰特點
不同于死刑或監禁,放逐通過地理隔離實現懲戒,兼具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折磨。如引用的“孤獨地遊曳在月夜下的海面”形象化描述。
文學與心理隱喻
現代語境中可指代自我疏離或精神逃離,如“自我放逐”描述放棄追求信仰、沉溺于物質的狀态。
例句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文學引用,可查閱《史記》《戰國策》等文獻,或參考、3、6的擴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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