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掌管有關皮革制作的官吏。《禮記·祭統》:“夫祭有畀、煇、胞、翟、閽者,惠下之道也……煇者,甲吏之賤者也。” 孔穎達 疏:“言韗人之官,掌作鼓木,張皮兩頭,鞔之以為鼓。是韗磔皮革之官。”
甲吏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由“甲”與“吏”組合而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甲”在先秦時期可指代軍士或铠甲,而“吏”為職官統稱,因此“甲吏”特指掌管甲兵裝備或負責軍務調度的低級官吏,常見于周代軍事管理體系。例如《周禮·夏官》記載,甲吏需監管兵甲器械的存儲與分配,其職能兼具物資管理與軍事協從性質。
在詞源演變中,“甲吏”一詞的使用範圍隨曆史發展逐漸縮小。漢代以後,隨着職官制度細化,相關職責多由“庫曹”“兵曹”等專職部門接管,“甲吏”成為曆史文獻中的特定稱謂。《說文解字注》亦指出,該詞體現了古代軍事體系中“以器任人”的職事分配原則,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甲吏”是古代掌管皮革制品制作的官吏,其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甲吏”讀作jiǎ lì,指古代負責皮革加工、鼓類器具制作的官員。該詞源于《禮記·祭統》,在文獻中多與祭祀禮儀相關。
《禮記·祭統》記載:“煇者,甲吏之賤者也。” 孔穎達對此注解:“韗人之官,掌作鼓木,張皮兩頭,鞔之以為鼓”,說明甲吏(即“韗人”)的職責包括鞣制皮革、制作鼓具等工藝。
“甲”在天幹中為首位,引申為“首要”或“首位”,但此處“甲吏”的“甲”特指皮革制品(如甲胄、鼓皮),與官職職能直接關聯。
“甲吏”是古代兼具技術性與禮儀性的基層官吏,其職能反映了傳統手工業與禮制社會的緊密聯繫。如需更完整文獻考據,可參考《禮記》原文及曆代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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