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逻辑。 ********* 《建国方略·以作文为证》:“然则逻辑究为何物?当译以何名而后妥……吾以为当译之为‘理则’者也。” ********* 《建国方略·以作文为证》:“学者之对于理则之学,则大都如 陶渊明 之读书,不求甚解而已。”
(2).原理法则。 郭沫若 《十批判书·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尽管是怎样的个人主义者,一个人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社会而生存,故论到国家社会的理则时,便很容易流露其个人主义的本色。”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一章第三节:“ 庄子 认为……﹝道体﹞生出天地,生出帝王,生出一切的理则,连神、鬼都是从它生出来的。”
理则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可分为两个核心维度,均体现其哲学与逻辑学内涵:
指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形式规则,包括概念、判断、推理的规范性准则。例如同一律、矛盾律等逻辑法则,确保推理的有效性与一致性。
来源: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定义“理则”为“逻辑的规则”。
《辞海》(第七版)上海辞书出版社:释为“思维形式的规律”。
在传统哲学语境中,指万物生成与运行的终极法则,如“天道”“自然之理”,强调宇宙秩序的内在必然性。
来源: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释义包含“道理法则”,如《朱子语类》中“理则一而已”指向统一的本原之理。
台湾《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明确区分“理则”即“逻辑”,并关联宋明理学中的“天理”概念。
权威参考依据:
“理则”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个核心层面解析:
逻辑的译称
该词由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以作文为证》中首次提出,用于翻译英文“logic”(逻辑)。他主张“逻辑当译之为‘理则’”,强调其作为思维规律和推理规则的内涵。
原理与法则
指事物运行的根本规律或行为准则,如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提到“国家社会的理则”,即社会运作的基本原理。
“理则”兼具学科术语与普遍规律的双重属性,需结合语境理解。如需进一步探讨逻辑学相关内容,可参考权威哲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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