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國家對糧食物資的買進和賣出。語本《管子·國蓄》:“夫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 宋 王安石 《乞制置三司條例》:“貨賄之有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權不可以無術。”《明史·靳學顔傳》:“ 宋 則準民間正稅之數,取二十分之一以為社。誠倣而推之……著為令,而歲歲修之,時其豐歉而斂散之。”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積穀》:“斂散出易之際,尤其留心。”
斂散在漢語中是一個複合詞,由“斂”(收斂、聚集)和“散”(分散、發散)兩個相反意義的字構成,常用于描述事物動态的平衡或變化過程。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
指事物同時存在聚集與分散的狀态或規律,強調兩種對立力量的相互作用。例如:
引申為對資源、信息等的集中與分配,常見于經濟與社會領域:
融入道家思想,象征自然規律的動态平衡:
典型用例
“級數斂散性”是數學分析的基礎概念,判定無窮級數是否收斂($sum_{n=1}^{infty} a_n$)。
宋代王安石變法中的“市易法”,通過官府斂散物資平抑物價(《宋史·食貨志》)。
權威來源
(注:因詞典釋義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物為準,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斂散”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核心含義:指古代國家通過收購(斂)和出售(散)糧食等物資來調控市場,平衡物價。這一概念源自《管子·國蓄》,主張在物資豐裕時低價收購,短缺時高價售出,以穩定民生和經濟。例如:
斂:指收斂、聚集,如“斂財”“斂容”;
散:指分發、擴散,如“散播”“散貨”。
組合後可用于描述事物“聚集與發散”的動态過程,如“能量斂散”“氣流斂散”。
在數學分析中,“斂散性”指級數或積分是否收斂或發散,例如通過比較審斂法判斷正項級數的斂散性。
現代語境下多用于學術讨論,如經濟史研究或數學分析,日常使用較少。需注意結合具體領域理解其含義。
提示:以上信息綜合自《管子》原典及相關詞典釋義(可參考、3、5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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