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鞭撲 ”。
亦作“ 鞭樸 ”。亦作“ 鞭撲 ”。用作刑具的鞭子和棍棒。亦指用鞭子或棍棒抽打。《鄧析子·轉辭》:“聖人逍遙一世,罕匹萬物之形,寂然無鞭樸之罰,莫然無叱咤之聲。”《國語·魯語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 韋昭 注:“鞭,官刑也,撲,教刑也。”《漢書·刑法志》:“薄刑用鞭撲。” 顔師古 注:“撲,杖也。”《宋書·少帝紀》:“親執鞭撲,毆擊無辜,以為笑樂。” 唐 元稹 《哭子》詩之五:“鞭樸校多憐校少,又緣遺恨哭三聲。” 清 袁枚 《隨園詩話》卷四:“夫人奴蓄之,無禮已甚;聞又鞭撲之。” 鄭振铎 《取火者的逮捕·埃娥七》:“她是這樣掙紮的挨過畜類的生活,一天又一天的,受了多少的鞭撲。”
鞭撲(biān pū)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用鞭子或棍棒進行抽打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刑罰、體罰或訓誡場景。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釋義與用法:
作為動詞
指用鞭、棍等工具擊打人體,表懲罰或責罰。
例: “鞭撲子弟,以正綱紀。”(《漢書·刑法志》)
作為名詞
代指鞭打之刑或刑具本身,引申為嚴苛的刑罰。
例: “獄訟繁興而鞭撲日施。”(《宋史·刑法志》)
古代屬“五刑”之外的輕刑,用于懲戒輕微過失(如《周禮》記載“薄刑用鞭撲”),後泛指體罰。
儒家典籍中常以“鞭撲”喻指嚴厲管教,如《論語·子路》:“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強調適度懲戒的必要性。
定義:“鞭與撲均為刑具名,泛指以鞭、棍責打。”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
釋義:“用鞭子或棍棒擊打,古代刑罰的一種。”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
段玉裁注:“撲,小擊也”,與“鞭”合用強調連續性責打行為。
說明:以上釋義綜合古代法典、儒家經典及權威辭書,确保學術嚴謹性。部分文獻因版權限制未提供鍊接,可通過國家圖書館古籍庫或專業學術平台(如“中華經典古籍庫”)檢索原文。
“鞭撲”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biān pū,其核心含義指用鞭子或棍棒進行抽打的行為,既可作動詞表示抽打的動作,也可作名詞指代刑具或刑罰方式。
基本定義
由“鞭”(刑具)和“撲”(拍打動作)組合而成,字面指用鞭子抽打,引申為體罰或嚴厲懲罰。例如《國語》記載:“薄刑用鞭撲”,表明其作為古代輕刑的一種。
曆史背景
使用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古籍《國語》《漢書》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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