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掌管夏、秋兩稅事務的長官,系臨時派遣,多以鹽鐵轉運使兼任。《新唐書·程異傳》:“ 李巽 領鹽鐵,薦 異 心計可任,請拔濯用之,乃授侍禦史,復為 揚子 留後。稍遷 淮南 等道兩稅使。”《文獻通考·田賦三》:“ 德宗 時, 楊炎 為相,遂作兩稅法,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置兩稅使以總之。”參見“ 兩稅 ”。
兩稅使是中國唐代中後期設置的重要財政官職,主要負責推行和監管“兩稅法”這一國家賦稅制度。其核心含義與職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
定義與設立背景
兩稅使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楊炎推行“兩稅法”改革時,為保障新稅制的有效實施而特設的中央財政使職。其名稱直接來源于所管理的“兩稅”(即夏稅和秋稅)。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兩稅使”是“掌兩稅征榷事務的使職”。這一官職的設立标志着唐代財政管理體系從之前以戶部、度支等機構為主的三司(戶部、度支、鹽鐵轉運)體制,向使職化、專門化方向的轉變,以適應中央對地方財權加強控制的需要。
核心職責
兩稅使的主要職責是總管全國兩稅的征收、管理與上供。具體包括:
其權限在唐德宗貞元年間(785-805年)一度擴大,甚至淩駕于戶部、度支之上,成為全國財政的最高主管官員(常由宰相或重臣兼任)。
曆史演變與影響
權威參考來源:
“兩稅使”是唐代設置的一種官職,其核心職責與兩稅法的推行密切相關。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職責
兩稅使是唐代專門掌管夏、秋兩稅征收事務的臨時性官員,主要負責監督地方稅收的繳納與運輸。其管轄範圍常涉及多個道(行政區),例如淮南等道()。
曆史背景
任命特點
相關記載
史書如《新唐書》《文獻通考》均提到兩稅使的職能,如《文獻通考》強調其“總領兩稅”的作用()。
制度意義
兩稅使的設立反映了唐代中後期中央對地方財稅控制的強化,也是兩稅法實施的重要配套措施,對緩解財政危機起到關鍵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兩稅法的具體内容或唐代財政制度,可參考《新唐書·食貨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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