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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使的意思、兩稅使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兩稅使的解釋

唐 代掌管夏、秋兩稅事務的長官,系臨時派遣,多以鹽鐵轉運使兼任。《新唐書·程異傳》:“ 李巽 領鹽鐵,薦 異 心計可任,請拔濯用之,乃授侍禦史,復為 揚子 留後。稍遷 淮南 等道兩稅使。”《文獻通考·田賦三》:“ 德宗 時, 楊炎 為相,遂作兩稅法,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置兩稅使以總之。”參見“ 兩稅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兩稅使是中國唐代中後期設置的重要財政官職,主要負責推行和監管“兩稅法”這一國家賦稅制度。其核心含義與職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

  1. 定義與設立背景

    兩稅使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楊炎推行“兩稅法”改革時,為保障新稅制的有效實施而特設的中央財政使職。其名稱直接來源于所管理的“兩稅”(即夏稅和秋稅)。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兩稅使”是“掌兩稅征榷事務的使職”。這一官職的設立标志着唐代財政管理體系從之前以戶部、度支等機構為主的三司(戶部、度支、鹽鐵轉運)體制,向使職化、專門化方向的轉變,以適應中央對地方財權加強控制的需要。

  2. 核心職責

    兩稅使的主要職責是總管全國兩稅的征收、管理與上供。具體包括:

    • 監督地方執行:确保地方州縣嚴格按照中央規定的兩稅法原則(如“量出以制入”、按資産戶等征稅、夏秋兩征)進行征收。
    • 協調與轉運:負責将各地征收上來的兩稅錢物(主要是錢和糧食)集中、核算,并組織運往中央國庫或指定地點。
    • 稽查與奏報:稽查地方在執行兩稅法過程中的舞弊行為,并将全國兩稅的征收情況、數額等定期向皇帝和朝廷奏報。

      其權限在唐德宗貞元年間(785-805年)一度擴大,甚至淩駕于戶部、度支之上,成為全國財政的最高主管官員(常由宰相或重臣兼任)。

  3. 曆史演變與影響

    • 初期地位顯赫:在楊炎推行兩稅法後的一段時間内,兩稅使是中央掌控全國財政命脈的關鍵職位。
    • 與鹽鐵使的融合:隨着時間推移,特别是唐憲宗時期(806-820年)以後,兩稅使的職權逐漸與同樣重要的鹽鐵轉運使(掌管鹽鐵專賣和漕運)合并。最終,鹽鐵轉運使的職權覆蓋并取代了兩稅使,成為中晚唐時期最重要的財政使職(常稱“鹽鐵使”或“度支鹽鐵轉運使”),兩稅使這一專稱逐漸消失于史籍。
    • 制度意義:兩稅使的設置是唐代應對安史之亂後財政危機、進行賦稅制度重大改革(兩稅法)的配套措施,體現了中央力圖直接掌控主要財源(兩稅)的努力,對後世財政管理體制(如宋代的三司使)也有一定影響。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兩稅使”是唐代設置的一種官職,其核心職責與兩稅法的推行密切相關。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1. 定義與職責
    兩稅使是唐代專門掌管夏、秋兩稅征收事務的臨時性官員,主要負責監督地方稅收的繳納與運輸。其管轄範圍常涉及多個道(行政區),例如淮南等道()。

  2. 曆史背景

    • 設置時間:建中三年(782年)首次設立“汴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
    • 政策背景:唐德宗時期,宰相楊炎推行“兩稅法”,将租庸調合并為夏、秋兩次征收,兩稅使應運而生,以統籌全國稅收()。
  3. 任命特點

    • 臨時派遣:非常設官職,通常因財政需求臨時委派。
    • 兼任為主:多由鹽鐵轉運使或朝臣兼任,如《新唐書·程異傳》記載,程異曾以鹽鐵轉運使身份兼任淮南等道兩稅使()。
  4. 相關記載
    史書如《新唐書》《文獻通考》均提到兩稅使的職能,如《文獻通考》強調其“總領兩稅”的作用()。

  5. 制度意義
    兩稅使的設立反映了唐代中後期中央對地方財稅控制的強化,也是兩稅法實施的重要配套措施,對緩解財政危機起到關鍵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兩稅法的具體内容或唐代財政制度,可參考《新唐書·食貨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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