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民和賤民。《北齊書·清河王嶽傳》:“﹝ 世祖 ﹞曰:‘ 清河 忠烈,盡力皇家,而 歸彥 毀之,間吾骨肉。’籍沒 歸彥 ,以良賤百口賜 嶽 家。”《三國演義》第六五回:“﹝ 玄德 ﹞請 劉璋 收拾財物,佩領振威将軍印綬,令将妻子良賤,盡赴 南郡 公6*安 住歇。”參見“ 良民 ”、“ 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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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賤"是中國古代社會特有的等級劃分概念,指代良民與賤民兩大社會階層。這一制度貫穿秦漢至明清,是封建禮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從四方面進行解析:
一、基本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定義,"良賤"指良民與賤民,其中"良"指戶籍清白、享有完全法律權利的自由民,"賤"指被法律剝奪部分人身權利的社會底層群體。《中國社會史概論》進一步指出,良籍包括士、農、工、商四民,賤籍則涵蓋官私奴婢、倡優、丐戶等特定職業群體。
二、曆史源流 據《唐律疏議》記載,良賤制度正式法典化始于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該制度規定良賤不得通婚,若良民與官奴婢通婚者,"準盜論,減一等"(《唐律·戶婚》)。宋代《慶元條法事類》更明确規定賤民不得參加科舉考試。
三、社會影響 《中國古代法制研究》收錄的明代判例顯示,良民殺傷賤民可減輕刑罰,如萬曆年間良民毆殺樂戶僅判杖刑,而賤民侵犯良民則可能面臨死刑。這種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持續至雍正元年(1723年)頒布《豁賤為良诏》才開始瓦解。
四、文獻例證 《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凡良賤相毆,良減凡人一等,賤加凡人一等",具體量刑差異體現在笞刑等級和贖金數額上。這種差别化司法原則在《大明會典》中已有詳細記載,成為維護封建等級秩序的重要手段。
“良賤”是中國古代社會對人群身份等級的分類概念,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良賤”是“良民”與“賤民”的合稱,用于區分社會地位的高低。其中:
“良賤”一詞偶爾也指物品的優劣(如“器皿良賤”),但此用法較少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對良賤的劃分差異,可參考《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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