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民和贱民。《北齐书·清河王岳传》:“﹝ 世祖 ﹞曰:‘ 清河 忠烈,尽力皇家,而 归彦 毁之,间吾骨肉。’籍没 归彦 ,以良贱百口赐 岳 家。”《三国演义》第六五回:“﹝ 玄德 ﹞请 刘璋 收拾财物,佩领振威将军印綬,令将妻子良贱,尽赴 南郡 公6*安 住歇。”参见“ 良民 ”、“ 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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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等级划分概念,指代良民与贱民两大社会阶层。这一制度贯穿秦汉至明清,是封建礼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从四方面进行解析:
一、基本释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定义,"良贱"指良民与贱民,其中"良"指户籍清白、享有完全法律权利的自由民,"贱"指被法律剥夺部分人身权利的社会底层群体。《中国社会史概论》进一步指出,良籍包括士、农、工、商四民,贱籍则涵盖官私奴婢、倡优、丐户等特定职业群体。
二、历史源流 据《唐律疏议》记载,良贱制度正式法典化始于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该制度规定良贱不得通婚,若良民与官奴婢通婚者,"准盗论,减一等"(《唐律·户婚》)。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更明确规定贱民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三、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法制研究》收录的明代判例显示,良民杀伤贱民可减轻刑罚,如万历年间良民殴杀乐户仅判杖刑,而贱民侵犯良民则可能面临死刑。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持续至雍正元年(1723年)颁布《豁贱为良诏》才开始瓦解。
四、文献例证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凡良贱相殴,良减凡人一等,贱加凡人一等",具体量刑差异体现在笞刑等级和赎金数额上。这种差别化司法原则在《大明会典》中已有详细记载,成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重要手段。
“良贱”是中国古代社会对人群身份等级的分类概念,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良贱”是“良民”与“贱民”的合称,用于区分社会地位的高低。其中:
“良贱”一词偶尔也指物品的优劣(如“器皿良贱”),但此用法较少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对良贱的划分差异,可参考《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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