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金。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四:“富家巨室,競造房廊,賃金日增。”
賃金是漢語中表示租賃行為中支付費用的複合名詞。《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租賃物品或房屋時支付的報酬”,核心含義指向使用權交易中的經濟補償行為。該詞由“賃”與“金”二字構成:
“賃”字最早見于《說文解字》,釋義為“庸也”,即雇傭、租用之意,《康熙字典》引申為“以財雇物”;“金”指代貨币價值,二者組合形成“以財物換取使用權”的完整概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框架下,賃金特指“承租人依約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或動産使用對價”,其數額、支付方式需在租賃合同中明确約定。
商務印書館《新華成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時,特别标注其現代常用于不動産領域,例如“商鋪賃金需按季度結算”等商業場景表述。
“賃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與租賃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賃金”指因租借物品、房屋或雇傭服務所需支付的費用,即租金。例如:租車時預先支付的費用、房屋租賃的月租金等。
不同地區或語境中,“賃金”可能側重租金或押金,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建議在正式合同中明确“租金”“押金”等術語,避免歧義。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租賃制度或現代合同規範,可參考《雲麓漫鈔》等文獻或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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