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十二律。《呂氏春秋》始以律與曆附會,以十二律應十二月,故稱。《初學記》卷十五引《樂緯》曰:“六律:黃鐘(十一月)、大簇(正月)、姑洗(三月)、蕤賓(五月)、夷則(七月)、無射(九月)。六呂:大呂(十二月)、夾鐘(二月)、仲呂(四月)、林鐘(六月)、南呂(八月)、應鐘(十月)。陽為律,陰為呂。總謂之十二月律。”參閱 清 崔述 《補上古考信錄》卷上。
十二月律是中國古代将十二音律與一年十二個月份相配應的律曆體系,是傳統樂律學與天文曆法結合的産物。以下是詳細解釋:
十二月律又稱“律呂配月”,指用十二律呂(黃鐘、大呂等)對應一年中的十二個月份,體現“天人相應”的哲學觀。古人認為音律與節氣變化相通,通過律管候氣可驗證時令更疊 。
最早系統記載十二月律的文獻,如“孟春之月,律中太簇”,意為正月音律對應太簇,反映春季陽氣初生的物候特征 。
進一步将十二律、月份、方位、五行等整合為統一體系,奠定後世理論基礎 。
按《史記·律書》記載,标準對應如下:
此配應關系以黃鐘為起點,順應陰陽消長規律 。
《周禮·春官》載大司樂“以六律、六呂掌祭祀樂舞”,十二月律成為宮廷禮儀的時間坐标 。
漢代《淮南子·天文訓》将律呂與二十四節氣結合,強化了律曆一體的宇宙觀 。
現代學者通過考古發現(如曾侯乙編鐘)證實,十二月律不僅體現音高标準,更蘊含古代聲學、氣象學的跨學科智慧,是中華文明“和律同風”思想的典型例證 。
參考資料
十二月律是中國古代音樂與曆法結合的獨特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十二月律即十二律,是古代通過三分損益法劃分的十二個音高标準。其中陽律(六律)包括: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呂(六呂)包括: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南呂、應鐘。
《呂氏春秋》首次将十二律與十二月相附會,形成以下對應:
(注:單數月份對應陽律,雙數月份對應陰呂)
這種音律與時間的結合,體現了古人“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十二律中的黃鐘律作為基準音,還被用作度量衡标準。
需要查看完整對應表或三分損益法計算細節,可參考搜狗百科與漢典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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