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person who harbours criminals] 窩藏罪犯、贓物等的人或人家
窩藏罪犯或贓物的人或人家。《元典章·戶部六·挑鈔窩主罪名》:“窩主 王月興 不合於 至大 四年九月初三日窩藏 蔡軟驢 於本家地窨子内。” 清 李漁 《凰求鳳·阻兵》:“分頭去,招師旅,莫教逗遛。擒窩主,捕逃人,預防驚走。”《紅樓夢》第七四回:“ 探春 笑道:‘我們的丫頭,自然都是些賊。我就是頭一個窩主。’”
"窩主"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或代為保管贓物的人員。該詞由"窩"(藏匿處所)與"主"(主導者)構成,最早見于明清律例,現代主要應用于司法領域。
詞義溯源方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窩藏犯罪分子、違禁品或贓物的人或人家",強調行為主體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實施包庇行為。該定義源自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權威辭書,體現了詞彙的規範解釋。
在法律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确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包庇罪。此條款通過中國人大網公布的官方文本,确立了"窩主"行為的刑事違法性。
構詞特征上,"窩主"屬偏正結構複合詞,其中"窩"作為核心語素承載主要語義。同詞族包含"窩贓""窩藏"等衍生詞,均指向非法隱匿行為。該構詞規律符合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彙學》中關于法律術語構成的分析框架。
在實際語用中,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和法制新聞報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張某作為窩主收留盜竊團夥"的表述,完整呈現了該詞在司法語境中的規範用法。此類用法通過中國法院網等官方平台傳播,确保法律術語的準确性。
“窩主”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指窩藏罪犯、贓物等的人或人家,常見于法律或曆史語境中。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窩主(拼音:wō zhǔ)指為盜賊、逃犯或贓物提供藏匿場所的個人或家庭。在舊時法律中,這類行為被視為嚴重犯罪,需承擔連帶責任(如《元典章》中記載的案例)。
如今“窩主”一詞多用于曆史、文學研究或法律史讨論,實際法律術語中已較少使用,但類似行為仍屬包庇罪範疇。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典案例,可參考《元典章》或《二刻拍案驚奇》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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