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suit;litigation;legal action] 法律名詞。訴訟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民事訴訟
向執法機關提出控告、申訴,要求評判曲直是非。《後漢書·陳寵傳》:“ 西州 豪右并兼,吏多姦貪,訴訟日百數。” 宋 蘇舜欽 《太子太保韓公行狀》:“郡将 皇甫選 為世吏師,開公治狀,歎伏不已,又貽之書而稱美之。自是他邑訴訟之不決者,必屬公平處。” 梁斌 《紅旗譜》五一:“ 嚴知孝 不願走動衙門,多管訴訟上的俗事。”
訴訟指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解決案件争議的法律活動。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基本定義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解決糾紛,依法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通過審理作出裁判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釋義為:“向法院提出訴訟;打官司”。
示例:民事糾紛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即啟動訴訟程式。
法律程式屬性
訴訟必須嚴格遵循訴訟法規定的步驟,包括起訴、受理、舉證、庭審、裁判等環節。《法學大辭典》強調其“由國家審判機關主導的争議解決機制”特性。
三方結構
訴訟主體包含法院(裁判者)、原告(發起方)、被告(應訴方),形成三角制衡關系。例如刑事訴訟中,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被告行使辯護權。
強制執行力
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強制約束力,區别于調解、仲裁等非訴方式。《中國訴訟法辭典》指出:“敗訴方拒不履行時,勝訴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一詞最早見于《後漢書》,古代稱“訟”“獄”。現代法律體系下,其分類包括:
權威參考來源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糾紛的專門法律活動。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根據案件性質,訴訟分為三類:
訴訟是解決糾紛最正規、權威的法律途徑,被視為維護權益的“最後屏障”。當事人需滿足起訴條件,如明确的訴訟請求、管轄法院等。
主要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22條明确起訴的四項條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訴訟流程或分類細節,可查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文,或通過專業法律平台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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