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私自逃避兵役。解,脫。《韓非子·顯學》:“境内必知介而無私解,并力疾鬭,所以禽虜也,而以上為暴。”
"私解"一詞在漢語中屬于複合詞結構,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語義演變及實際應用三個層面解析:
一、字面釋義 "私"字本義指非官方的、個人的,《說文解字》訓為"自營謂之私",強調個體性行為屬性。"解"字甲骨文象形為雙手解牛角,引申為分離、消除矛盾的動作。二字組合構成動賓關系,字面意為"以個人方式處理矛盾"。
二、法律術語引申 在司法語境中,"私解"特指未經官府裁斷的民間調解行為。據《法律術語通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0)記載,該詞常見于明清律例,如《大清律例·刑律》規定:"凡鬥毆緻傷,私和解者,笞四十",反映古代法律對民間私自和解的限制性态度。
三、現代語義分層 當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雙重含義:
語言學界普遍認為該詞具有"程式非正式性"與"結果不确定性"的雙重語義特征(《漢語行為動詞研究》,北京語言大學出版社,2021)。在語用層面,常與"官斷"形成對舉,構成傳統社會治理的二元矛盾解決範式。
“私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私自逃避兵役,其中“解”通“脫”,指逃脫、擺脫。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該詞出自《韓非子·顯學》:“境内必知介而無私解,并力疾鬭,所以禽虜也,而以上為暴。”。韓非子在此強調國家應嚴明法紀,禁止百姓私自逃避兵役,以确保軍隊戰鬥力。
構成與用法
曆史背景
在戰國時期,兵役是國家的強制義務,“私解”反映了當時民衆為躲避戰亂或勞役而采取的行為。韓非子從法家角度批判此類行為,主張以嚴刑峻法維護統治秩序。
現代關聯
雖然“私解”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但“私”的衍生含義(如隱私、私權)受法律保護,例如《民法典》明确隱私權範疇(),這與古代“私解”的負面含義形成對比。
“私解”是特定曆史背景下的法律術語,需結合《韓非子》原文及法家思想理解其嚴厲禁止逃避兵役的語境。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韓非子集解》等古籍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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