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person who harbours criminals] 窝藏罪犯、赃物等的人或人家
窝藏罪犯或赃物的人或人家。《元典章·户部六·挑钞窝主罪名》:“窝主 王月兴 不合於 至大 四年九月初三日窝藏 蔡软驴 於本家地窨子内。” 清 李渔 《凰求凤·阻兵》:“分头去,招师旅,莫教逗遛。擒窝主,捕逃人,预防惊走。”《红楼梦》第七四回:“ 探春 笑道:‘我们的丫头,自然都是些贼。我就是头一个窝主。’”
"窝主"是汉语中具有法律属性的复合名词,其核心含义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场所或代为保管赃物的人员。该词由"窝"(藏匿处所)与"主"(主导者)构成,最早见于明清律例,现代主要应用于司法领域。
词义溯源方面,《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窝藏犯罪分子、违禁品或赃物的人或人家",强调行为主体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实施包庇行为。该定义源自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权威辞书,体现了词汇的规范解释。
在法律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此条款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官方文本,确立了"窝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构词特征上,"窝主"属偏正结构复合词,其中"窝"作为核心语素承载主要语义。同词族包含"窝赃""窝藏"等衍生词,均指向非法隐匿行为。该构词规律符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汇学》中关于法律术语构成的分析框架。
在实际语用中,该词常见于司法文书和法制新闻报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张某作为窝主收留盗窃团伙"的表述,完整呈现了该词在司法语境中的规范用法。此类用法通过中国法院网等官方平台传播,确保法律术语的准确性。
“窝主”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指窝藏罪犯、赃物等的人或人家,常见于法律或历史语境中。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窝主(拼音:wō zhǔ)指为盗贼、逃犯或赃物提供藏匿场所的个人或家庭。在旧时法律中,这类行为被视为严重犯罪,需承担连带责任(如《元典章》中记载的案例)。
如今“窝主”一词多用于历史、文学研究或法律史讨论,实际法律术语中已较少使用,但类似行为仍属包庇罪范畴。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法典案例,可参考《元典章》或《二刻拍案惊奇》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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