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6*女受人領養,長成為人兒媳者。《儒林外史》第五三回:“立了個兒子,替他讨了個童養媳婦。”亦省稱“ 童養媳 ”。 巴金 《堅強的戰士》:“他夢到他住在破廟裡,一天吃不飽穿不暖,把親生的女兒送給别人作童養媳。” 冰心 《最後的安息》:“ 惠姑 遲疑了一會,忽然想她一定是一個童養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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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是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一種婚姻習俗,指在女童年幼時被送至未來夫家撫養,待成年後與男方正式完婚。這一現象多見于明清至民國時期的貧困家庭,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屬性。《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領養人家的小女孩做兒媳婦,等兒子長大後再結婚”。
從社會結構分析,童養媳制度與封建宗法制度密切相關。貧困家庭因無力承擔嫁娶費用,選擇提前收養幼女以減輕經濟負擔。據《中國風俗通史》記載,該習俗在福建、江西等地區尤為盛行,部分家庭甚至存在“等郎媳”的極端形态,即收養女童等待男孩出生婚配。
人類學研究顯示,童養媳的生存狀态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她們被視為家庭成員參與勞作,另一方面又因身份特殊性常遭受虐待。民國時期社會調查顯示,約60%的童養媳存在營養不良問題,其受教育權利基本被剝奪。
該習俗在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後逐漸消亡,法律明确禁止包辦婚姻和童養媳行為。當代學術研究多從性别壓迫、兒童權益等角度進行批判性分析,《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将其列為封建陋習典型案例。
“童養媳婦”(或稱“童養媳”)是中國古代及近代社會中的一種特殊婚姻習俗,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童養媳”指自幼被婆家收養并撫養,待成年後與自家兒子正式成婚的女性。其核心特征是:
童養媳普遍處境悲慘:
該制度在封建社會中長期存在,反映了古代女性地位的低下與社會經濟的畸形發展。現代法律已徹底廢除這一陋習,相關詞彙現多用于批判封建婚姻制度。如需了解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儒林外史》《中國婚姻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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