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祇戶的意思、僧祇戶的詳細解釋
僧祇戶的解釋
北魏 僧官管轄的民戶。僧祇戶除向僧官輸粟外,不向官府供輸賦役。 北周 武帝 消滅寺院,這些人戶改為一般編戶。《魏書·釋老志》:“ 曇曜 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穀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于儉歲,賑給饑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 高宗 并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徧于州鎮矣。”
詞語分解
- 僧的解釋 僧 ē 佛教指出家修行的人,梵語“僧伽”的簡稱:僧侶。僧尼。僧人。僧衆。僧俗。高僧。 尼俗 筆畫數:; 部首:亻;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僧祇戶是中國北魏時期(386年—534年)出現的一種特殊戶籍類型,與佛教寺院經濟密切相關。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 基本釋義
“僧祇”為梵語“Saṃgha”的音譯,意為“大衆”、“僧團”。因此,“僧祇戶”字面指“歸屬于僧團(大衆)的戶”。具體指北魏政府将特定來源的人口劃撥給佛教寺院管理,使其成為寺院依附民,為寺院提供勞役和地租的農戶。他們并非普通編戶齊民,而是具有特定身份和義務的群體。
二、 來源與性質
- 來源: 僧祇戶主要來源于官府控制的“平齊戶”(北魏在征服青齊地區後俘獲的居民)、戰争俘虜以及部分罪犯。
- 管理權歸屬: 這些人口被劃歸給特定的僧官機構——“僧曹”(管理全國僧尼事務的官方機構)或大型寺院管轄。
- 經濟義務: 僧祇戶需向所屬的僧曹或寺院繳納定額的“僧祇粟”(通常為每年六十斛),作為寺院的經濟來源之一。他們耕種的土地被稱為“僧祇田”。
- 身份地位: 僧祇戶的身份低于自由民,高于奴隸。他們被束縛在寺院土地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世代承擔賦役,屬于寺院依附民或農奴階層。
三、 設立目的與影響
- 官方目的: 北魏朝廷設立僧祇戶制度,旨在利用寺院系統管理部分特殊人口,并通過寺院向國家提供一定的糧食儲備(名義上僧祇粟也用于赈災)。
- 寺院經濟基礎: 僧祇戶及其繳納的僧祇粟成為北魏寺院經濟的重要支柱,支撐了寺院的運行、佛事活動和僧侶生活。
- 社會矛盾: 僧祇戶制度加劇了社會矛盾。寺院和僧官常利用權力剝削僧祇戶,甚至将他們視為私産進行買賣或役使過重,導緻僧祇戶生活困苦,逃亡現象嚴重。這種剝削成為後世批評佛教寺院經濟的重要例證。
四、 曆史演變與終結
僧祇戶制度主要盛行于北魏中後期。隨着北魏分裂(東魏、西魏)和北周武帝的滅佛運動(574年、577年),寺院經濟受到沉重打擊,僧祇戶制度也隨之瓦解。部分僧祇戶可能被國家收編為均田戶或轉變為其他形式的依附人口。
權威參考來源:
- 《魏書·釋老志》: 這是記載北魏僧祇戶制度最原始、最權威的史料,詳細記載了其設立緣由、運作方式及暴露的問題。例如:“(沙門統)昙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儉歲,赈給饑民。”
- 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 著名曆史學家唐長孺在其經典著作中對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寺院經濟、依附關系有深入論述,其中包含對僧祇戶性質和地位的分析。
- 《中國曆史大辭典·魏晉南北朝史卷》: 該權威辭書收錄“僧祇戶”詞條,提供簡明扼要的定義和曆史背景介紹。
- 何茲全《中古時代之中國佛教寺院經濟》: 何茲全先生是研究中古寺院經濟的大家,其著作系統梳理了包括僧祇戶在内的寺院經濟形态及其演變。
網絡擴展解釋
僧祇戶是北魏時期由僧官管轄的特殊民戶,其核心特征及曆史背景如下:
1. 基本定義與性質
僧祇戶是北魏僧官機構(如僧曹)直接管理的依附人口,主要職責是每年向僧官繳納60斛谷物(稱為“僧祇粟”),以此免除向官府繳納賦稅和承擔徭役。這類人戶的形成與當時佛教興盛、百姓為逃避賦役依附寺院的社會背景密切相關。
2. 來源與設立背景
- 設立時間:約在皇興三年(469年)至承明元年(476年)間,由沙門統昙曜提議設立。
- 主要構成:包括平齊戶(北魏南侵宋青州後俘虜的“民望”階層)、涼州軍戶及部分普通民戶。
3. 運作與終結
- 僧祇粟用途:除供養僧團外,還用于災年赈濟饑民。
- 廢除:北周武帝滅佛時,寺院被毀,僧祇戶轉為普通編戶。
4. 相關制度對比
同期存在的“佛圖戶”由重罪犯和官奴構成,需為寺院提供勞役和農田産出,地位低于僧祇戶。
這一制度反映了北魏佛教勢力與政權間的複雜關系,以及寺院經濟對當時社會結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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