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成訴訟案件的根源。《易·訟》“訟不可成也” 唐 孔穎達 疏:“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 元 張養浩 《牧民忠告·弭訟》:“如此則訟源可清,而民間澆薄之俗庶幾乎復歸於厚矣。”
訟源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引發訴訟的根源或起因。以下從詞典釋義、字義拆解及文化引申三方面詳細闡釋:
訟源(sòng yuán)指訴訟産生的根本原因或糾紛的起源。
例: “土地權屬不清是農村常見的訟源。”
合成詞“訟源”即訴訟之根源,強調糾紛的初始性與本質性。
古代律法強調“息訟”,認為訟源多起于“民風不淳”或“教化未施”。如《論語·顔淵》載孔子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據《法學大辭典》,訟源可歸類為“法律事實中的争議誘因”,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權利歸屬不明等。
當代社會治理中,“排查訟源”指通過調解、普法減少糾紛,如最高人民法院倡導“源頭化解矛盾”。
(注:因古籍及專業辭典無公開電子鍊接,來源标注名稱;現行政策文件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示文本。)
“訟源”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解釋如下:
訟源(sòng yuán)指造成訴訟案件的根源。該詞由“訟”(訴訟、争議)和“源”(根源)組合而成,字面意為“訴訟的源頭”。
唐代孔穎達的注解
在《周易·訟卦》的疏解中,孔穎達提到:“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這體現了古代通過道德教化(如謙讓)來減少訴訟的理念。
元代張養浩的實踐
張養浩在《牧民忠告·弭訟》中提出:“如此則訟源可清,而民間澆薄之俗庶幾乎復歸于厚矣。”,強調通過治理根源改善社會風氣。
該詞多用于法律或社會治理領域,指代引發糾紛的深層原因,如利益沖突、道德缺失、制度漏洞等。古代通過“謙讓”“教化”減少訴訟的思維,至今仍有借鑒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典》《辭海》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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