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以治罪的法典。 南朝 齊 蕭子良 《密啟武帝文》:“若罰典惟加賤下,辟書必蠲世族,懼非先王立禮之本。”
現代權威漢語詞典中未收錄“罰典”作為獨立詞條。該詞可能為古漢語組合詞或特定語境下的合成詞,需分拆釋義:
推測性釋義:
“罰典”可能指古代法律中關于刑罰的典章制度,如《周禮·秋官》中“司刑掌五刑之法”,但需結合具體文獻驗證。
《漢語大詞典》提及“罰”常與刑律關聯,“典”多指法典。如《尚書·呂刑》載“五刑之屬三千”,屬早期刑罰典章。
東漢《說文解字》釋“罰”為“罪之小者”,而“典”為“五帝之書”,引申為制度規範,“罰典”或指刑罰制度體系。
“罰典”未列專條,但“罰則”詞條釋為“處罰的規則”,與“典”的規範義相通。
西周“九刑”可視為早期罰典雛形,以刑書形式記載刑罰制度。
(注:因“罰典”非現代常用詞,釋義基于構詞法與文獻關聯推導,建議結合具體古籍上下文進一步考證。)
“罰典”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據以治罪的法典,即古代用于判定罪行并實施懲罰的法律依據。該詞最早見于南朝齊時期蕭子良的《密啟武帝文》,文中提到:“若罰典惟加賤下,辟書必蠲世族,懼非先王立禮之本。”,反映了古代法律對不同階層的差異化執行。
多用于研究古代法律、曆史文獻或文言文解讀,現代語境中較少使用。需注意結合具體文本判斷其含義,避免與相似詞彙混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南朝文獻或古代法制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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