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成诉讼案件的根源。《易·讼》“讼不可成也” 唐 孔颖达 疏:“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 元 张养浩 《牧民忠告·弭讼》:“如此则讼源可清,而民间浇薄之俗庶几乎復归於厚矣。”
讼源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引发诉讼的根源或起因。以下从词典释义、字义拆解及文化引申三方面详细阐释:
讼源(sòng yuán)指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或纠纷的起源。
例: “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村常见的讼源。”
合成词“讼源”即诉讼之根源,强调纠纷的初始性与本质性。
古代律法强调“息讼”,认为讼源多起于“民风不淳”或“教化未施”。如《论语·颜渊》载孔子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据《法学大辞典》,讼源可归类为“法律事实中的争议诱因”,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权利归属不明等。
当代社会治理中,“排查讼源”指通过调解、普法减少纠纷,如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源头化解矛盾”。
(注:因古籍及专业辞典无公开电子链接,来源标注名称;现行政策文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示文本。)
“讼源”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解释如下:
讼源(sòng yuán)指造成诉讼案件的根源。该词由“讼”(诉讼、争议)和“源”(根源)组合而成,字面意为“诉讼的源头”。
唐代孔颖达的注解
在《周易·讼卦》的疏解中,孔颖达提到:“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这体现了古代通过道德教化(如谦让)来减少诉讼的理念。
元代张养浩的实践
张养浩在《牧民忠告·弭讼》中提出:“如此则讼源可清,而民间浇薄之俗庶几乎復归于厚矣。”,强调通过治理根源改善社会风气。
该词多用于法律或社会治理领域,指代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如利益冲突、道德缺失、制度漏洞等。古代通过“谦让”“教化”减少诉讼的思维,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汉典》《辞海》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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