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主持編寫。 魯迅 《華蓋集·這個與那個》:“‘官修’而加以‘欽定’的正史也一樣,不但本紀咧,列傳咧,要擺‘史架子’;裡面也不敢說什麼。”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一章第五節:“ 隋文帝 禁止私史以後,曆朝國史都改為官修。”
"官修"是漢語中表示官方編纂、修訂或主持修撰的專有詞彙,主要用于描述由政權機構主導的文獻編修活動。該詞由"官"(政府、公權力)與"修"(編纂、修訂)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編纂主體與性質 特指由中央或地方官府組織學者集體編修的典籍,例如《四庫全書》《永樂大典》等國家級文獻工程。這類項目需經朝廷批準立項,由翰林院、國子監等機構調集人力實施,體現國家意志與文化戰略。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官修"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史館制度,形成"當代修史,後世為鑒"的官方修書傳統。
二、内容權威性 官修文獻具有法定效力,如《大清會典》《大明律》等法典,其編纂過程需經多級官府審核,最終由皇帝欽定頒行。此類文獻往往代表統治階層的意識形态,内容選擇與編排滲透政治考量。曆史學家指出,宋代設立的會要所編纂《宋會要》,便是系統記錄典章制度的典型官修文獻。
三、學術規範特征 區别于私人著述,官修文獻需遵循嚴格體例。以《二十四史》為例,其編修需按紀傳體範式,包含本紀、列傳、志表等固定結構。編纂團隊分工明确,設有總裁、纂修官、校對官等職務,形成層級審核機制。這種編纂模式在清代《四庫全書》項目中達到頂峰,建立包括輯佚、校勘、抄錄在内的完整學術流程。
“官修”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官修(拼音:guān xiū)由“官”和“修”兩字組成:
修繕與整治
指政府對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梁、建築)的維修或改造(如“官修工程”),或對社會問題的治理(如整頓市場秩序)。
編纂與編寫
特指官府主持的文獻編撰,例如史書、法典等。例如隋文帝時期禁止私修史書,改為官方統一編修(“曆朝國史都改為官修”)。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參考曆史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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