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主持编写。 鲁迅 《华盖集·这个与那个》:“‘官修’而加以‘钦定’的正史也一样,不但本纪咧,列传咧,要摆‘史架子’;里面也不敢说什么。”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五节:“ 隋文帝 禁止私史以后,历朝国史都改为官修。”
"官修"是汉语中表示官方编纂、修订或主持修撰的专有词汇,主要用于描述由政权机构主导的文献编修活动。该词由"官"(政府、公权力)与"修"(编纂、修订)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编纂主体与性质 特指由中央或地方官府组织学者集体编修的典籍,例如《四库全书》《永乐大典》等国家级文献工程。这类项目需经朝廷批准立项,由翰林院、国子监等机构调集人力实施,体现国家意志与文化战略。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官修"最早可追溯至唐代史馆制度,形成"当代修史,后世为鉴"的官方修书传统。
二、内容权威性 官修文献具有法定效力,如《大清会典》《大明律》等法典,其编纂过程需经多级官府审核,最终由皇帝钦定颁行。此类文献往往代表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内容选择与编排渗透政治考量。历史学家指出,宋代设立的会要所编纂《宋会要》,便是系统记录典章制度的典型官修文献。
三、学术规范特征 区别于私人著述,官修文献需遵循严格体例。以《二十四史》为例,其编修需按纪传体范式,包含本纪、列传、志表等固定结构。编纂团队分工明确,设有总裁、纂修官、校对官等职务,形成层级审核机制。这种编纂模式在清代《四库全书》项目中达到顶峰,建立包括辑佚、校勘、抄录在内的完整学术流程。
“官修”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官修(拼音:guān xiū)由“官”和“修”两字组成:
修缮与整治
指政府对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建筑)的维修或改造(如“官修工程”),或对社会问题的治理(如整顿市场秩序)。
编纂与编写
特指官府主持的文献编撰,例如史书、法典等。例如隋文帝时期禁止私修史书,改为官方统一编修(“历朝国史都改为官修”)。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语境中的用法,可参考历史文献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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