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朝廷所賦之權。 唐 雍陶 《罷還邊将》詩:“白鬚虜将話邊事,自失公權怨語多。”
(2).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公民權。 ********* 《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事》:“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種人民,對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公權……切許一體享有,毋稍歧異,以重人權,而彰公理。”
公權,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指國家或公共團體基于統治地位,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依法對個人或團體行使的強制性支配力。其本質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具有強制性和單方意志性。
典型表現:
特征: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行使主體為法定國家機關,需受法律約束(即"法無授權不可為")。
指社會共同體為保障公共事務有效運行而賦予特定主體的管理權限,強調權力的公共屬性與責任。
核心原則:
維度 | 公權 | 私權 |
---|---|---|
主體 | 國家或公共機構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
目的 | 維護公共利益 | 實現個人或團體利益 |
行使方式 | 強制性、單方性 | 平等協商、意思自治 |
法律依據 | 憲法、行政法等公法 | 民法、商法等私法 |
公權的規範運行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确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要求公權機關依法履職(來源:《憲法》第二條)。當前法治建設強調"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正是對公權濫用的制度性防範(參考:中共中央《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
注:公權概念需區别于"公權力"的日常用法,後者常作為前者的同義簡化表述,但學術語境中更注重其法學内涵的精确性。
“公權”是法律和政治學中的核心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釋:
1. 定義與性質
公權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屬于與“私權”相對的範疇。它既包括國家機構行使的公共權力(如立法、司法、行政權),也涵蓋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如選舉權、參政權)。
2. 分類與範圍
3. 法律依據與功能
公權以公法體系(憲法、行政法等)為基礎,核心功能是維護公共利益,例如保障社會秩序、協調私權矛盾。其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式,接受法律監督。
4. 與私權的區别
公權強調公共性和強制性(如稅收權),而私權屬于個人或市場主體的自主權利(如財産權)。兩者需相互制衡,避免權力濫用。
示例:選舉權是典型的公民公權,而政府制定法規屬于國家公權的體現。曆史上,孫中山曾通過法令明确保障弱勢群體的公權,體現其平等性。
注意:公權的行使需受法律約束,現代法治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以防止公權越界侵害私權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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