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朝廷所賦之權。 唐 雍陶 《罷還邊将》詩:“白鬚虜将話邊事,自失公權怨語多。”
(2).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公民權。 ********* 《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事》:“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種人民,對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公權……切許一體享有,毋稍歧異,以重人權,而彰公理。”
“公權”是法律和政治學中的核心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釋:
1. 定義與性質
公權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屬于與“私權”相對的範疇。它既包括國家機構行使的公共權力(如立法、司法、行政權),也涵蓋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如選舉權、參政權)。
2. 分類與範圍
3. 法律依據與功能
公權以公法體系(憲法、行政法等)為基礎,核心功能是維護公共利益,例如保障社會秩序、協調私權矛盾。其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式,接受法律監督。
4. 與私權的區别
公權強調公共性和強制性(如稅收權),而私權屬于個人或市場主體的自主權利(如財産權)。兩者需相互制衡,避免權力濫用。
示例:選舉權是典型的公民公權,而政府制定法規屬于國家公權的體現。曆史上,孫中山曾通過法令明确保障弱勢群體的公權,體現其平等性。
注意:公權的行使需受法律約束,現代法治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以防止公權越界侵害私權領域。
《公權》是一個漢字詞語,表示公共的權力。公權是指由國家或政府機關擁有的、代表國家或政府機關作出決策的權力。
《公權》的部首是“八”,總筆畫數為9。
《公權》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演變而來。在繁體字中,公權的寫法為「公權」。
在古時候,公權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的曆史時期和文化背景而有所變化,例如在古代石碑上的碑文中,公權可能被寫作「公勉」或「公券」等。
1. 意識到自己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公權,是每個人的責任。
2. 參與選舉是行使公權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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