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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殺的意思、鬥殺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鬥殺的解釋

[kill in a fight] 由于毆鬥、打架而殺死人

詳細解釋

亦作“鬭殺”。1.格鬥緻死。 唐 白居易 《論姚文秀打殺妻狀》:“相争為鬭,相擊為毆,交鬭緻死,始名鬭殺。”

(2).争鬥;厮殺。《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十六年》:“ 羌 俗暴悍,以鬭殺為勇。”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鬥殺"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鬥毆緻人死命的行為"。根據《中國法制史》記載,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唐律疏議》,特指因争鬥而故意緻人死亡的情形,與過失殺人形成法律區分。

從構詞法分析,"鬥"為會意字,甲骨文象兩人持械相搏之形,《說文解字》釋作"兩士相對,兵杖在後";"殺"屬形聲字,從殳殺聲,《爾雅》訓為"戮也"。二字組合構成并列式合成詞,完整呈現暴力沖突導緻死亡的過程。

在司法實踐中,《大清律例·刑律》将"鬥殺"細分為"原無殺心"的臨時起意與"持械鬥狠"的蓄意傷害兩類量刑标準,這種分類體系被《中國刑法通史》視為古代刑律精細化的重要例證。現代法律體系雖不再沿用該術語,但其體現的"主觀惡性程度影響量刑"原則仍延續于現行刑法故意傷害罪的相關司法解釋中。

網絡擴展解釋

“鬥殺”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因鬥毆、争執而緻人死亡的行為。以下從定義、法律沿革及特點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含義

“鬥殺”指雙方在鬥毆或争執過程中,因肢體沖突導緻一方死亡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非預謀性,即殺人行為發生在雙方情緒激化的對抗中,而非事先策劃(、)。

二、曆史法律沿革

  1. 秦漢時期

    • 鬥殺與“賊殺”(故意殺人)區分,處罰較輕。例如,《秦簡·法律答問》記載,鬥殺按“賊殺人”成例處理,但實際量刑較寬(、)。
    • 漢文帝時廢除“同伍及鄰居連坐”制度,僅追究直接責任人()。
  2. 唐代法律

    • 《唐律疏議》規定:鬥毆殺人者處絞刑;若使用兇器,則與“故殺”同罪(、)。
    • 身份差異影響量刑:主人打死部曲(依附民)僅判徒刑,而部曲過失殺主人則處絞刑()。

三、與“故殺”的區别

四、文化與社會背景

部分民族地區(如羌族)曾以“鬥殺為勇”,反映尚武習俗(、)。

五、現代意義

現代法律已無“鬥殺”概念,類似行為根據“故意傷害緻死”或“過失緻人死亡”等條款定罪,更強調主觀動機與客觀行為的綜合判定。

“鬥殺”作為古代法律術語,體現了傳統社會對沖突緻死的分類與量刑邏輯,其區分“鬥”與“故”的司法原則對後世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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