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ite and insult] 毆打,并加以各種肉體或精神污辱
(1).毆打淩辱。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自盡》:“婦人自盡,或姑嚴而毆辱時加,或夫忍而寡刻相待。” 郭沫若 《南京印象》十三:“他們是為和平請願而來,生死都已置諸度外。雖然受了狠心者的毆辱,但也并不想向法庭起訴。”
(2).猶污辱。《鏡花緣》第八八回:“我職司閨秀,執掌女試大典,豈容毆辱斯文。”
“毆辱”是由“毆打”和“侮辱”組合而成的複合詞,指以暴力毆打的方式對他人進行身體傷害和精神羞辱的行為。該詞屬于書面用語,常見于法律文書、曆史記載或文學作品中,強調行為同時具備肢體暴力和人格貶損的雙重性質。
從詞義構成分析:
該詞的權威釋義可參考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将“毆打他人”與“侮辱他人”列為并列禁止行為,印證“毆辱”在法律層面具備雙重違法性。在曆史文獻中,《明史·刑法志》載有“官吏毆辱民衆者罪加二等”,表明該詞在古代法制中的使用淵源。
典型用例見于魯迅《且介亭雜文·論俗人應避雅人》:“若遇俗人,辄以穢語毆辱之”,此處通過具體語境凸顯施暴者同時實施語言侮辱與肢體攻擊的行為特征。
“毆辱”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拼音為ōu rǔ(注音:ㄡ ㄖㄨˇ),由“毆打”和“侮辱”兩部分構成,指通過肢體暴力施加傷害,并伴隨精神層面的羞辱行為。
常見于描述嚴重的人身侵害事件,如例句提到因長期受毆辱而引發極端行為。此外,古代文學中多用于刻畫家庭或社會暴力現象。
“毆辱”強調暴力與羞辱的疊加,需注意其行為可能涉及法律層面的故意傷害與侮辱罪。若遭遇此類情況,建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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