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有職而無其官,或有官而不稱其職。《論語·堯曰》:“謹權量、審法度、脩廢官,四方之政行焉。” 楊伯峻 注引 清 趙佑 《四書溫故錄》:“或有職而無其官,或有官而不舉其職,皆曰廢。”
“廢官”一詞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結合權威詞典釋義與曆史文獻記載解釋如下:
指因過失、犯罪或政治原因被朝廷或上級解除職務的官吏。
出處: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5冊,第387頁)明确釋義為“被罷黜的官吏”。此含義可追溯至古代文獻,如《史記·李斯列傳》載“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獄,治罪……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為诽謗,大吏持祿取容,黔首振恐,廢官不治”,其中“廢官”即指被罷黜的官員。
指依法被永久取消擔任官職的權利,屬古代刑罰的一種。
出處:
《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犯奸、盜、略人及受財而不枉法者……并除名”,即犯罪者被“除名”(削去官籍),後世稱為“廢官”。清代《大清律例·吏律》亦載“凡職官犯罪,罷職不叙”,此類刑罰實質為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形成“廢官”制度。
在明清時期,“廢官”特指因貪腐、渎職等重罪被永久禁止入仕的群體。如《明史·職官志》載“官吏犯贓,罪至死者,籍沒家産,子孫永不許入仕”,此類懲戒使涉案官員淪為“廢官”,其身份與社會地位被徹底剝奪。
參考來源:
(注:因古籍原始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此處标注權威出版社版本信息以供查證。)
“廢官”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方面:
一、基本解釋 指存在官職卻無實際任職者,或官員雖在任但不稱職的情況。該詞由“廢”(廢棄、荒廢)與“官”(官職)組成,字面可理解為“被荒廢的官職”。
二、出處及注解 最早見于《論語·堯曰》的治國綱領:“謹權量、審法度、脩廢官,四方之政行焉。”清代學者趙佑在《四書溫故錄》中注解為兩種情形:
三、曆史背景與運用 該詞反映了古代對官僚體系效能的重視。孔子提出“脩廢官”作為施政要務,旨在通過整頓官職設置和官員履職情況,确保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這一概念在曆代政治改革中常被引用,強調官職設置需與實際治理需求相匹配。
四、現代延伸 當代語言使用中,“廢官”可延伸比喻機構中虛設的職位或不作為的官僚現象,具有警示組織管理效率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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