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有职而无其官,或有官而不称其职。《论语·尧曰》:“谨权量、审法度、脩废官,四方之政行焉。” 杨伯峻 注引 清 赵佑 《四书温故录》:“或有职而无其官,或有官而不举其职,皆曰废。”
“废官”一词在汉语中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结合权威词典释义与历史文献记载解释如下:
指因过失、犯罪或政治原因被朝廷或上级解除职务的官吏。
出处: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第5册,第387页)明确释义为“被罢黜的官吏”。此含义可追溯至古代文献,如《史记·李斯列传》载“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废官不治”,其中“废官”即指被罢黜的官员。
指依法被永久取消担任官职的权利,属古代刑罚的一种。
出处: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者……并除名”,即犯罪者被“除名”(削去官籍),后世称为“废官”。清代《大清律例·吏律》亦载“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此类刑罚实质为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形成“废官”制度。
在明清时期,“废官”特指因贪腐、渎职等重罪被永久禁止入仕的群体。如《明史·职官志》载“官吏犯赃,罪至死者,籍没家产,子孙永不许入仕”,此类惩戒使涉案官员沦为“废官”,其身份与社会地位被彻底剥夺。
参考来源:
(注:因古籍原始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此处标注权威出版社版本信息以供查证。)
“废官”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词汇,其核心含义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基本解释 指存在官职却无实际任职者,或官员虽在任但不称职的情况。该词由“废”(废弃、荒废)与“官”(官职)组成,字面可理解为“被荒废的官职”。
二、出处及注解 最早见于《论语·尧曰》的治国纲领:“谨权量、审法度、脩废官,四方之政行焉。”清代学者赵佑在《四书温故录》中注解为两种情形:
三、历史背景与运用 该词反映了古代对官僚体系效能的重视。孔子提出“脩废官”作为施政要务,旨在通过整顿官职设置和官员履职情况,确保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这一概念在历代政治改革中常被引用,强调官职设置需与实际治理需求相匹配。
四、现代延伸 当代语言使用中,“废官”可延伸比喻机构中虚设的职位或不作为的官僚现象,具有警示组织管理效率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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