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樂曲名。 南朝 宋 王昭之 《肆夏樂歌》:“《法章》既設,初筵長舒。”
(2).法令典章。 宋 蘇舜欽 《上三司副使段公書》:“況法章民政,稍貫於昔,益勵精力以事事,迄今踰年,吏民雖信,而當塗之稱道蔑聞焉。”
法章是漢語複合詞,由“法”與“章”組合而成,需從字源、義項及典籍用例綜合解析其含義:
法律典章
指國家制定的法律條文與制度規範。《韓非子·飾邪》載:“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之時……及法慢,妄予,則國日削矣”,此處“法”即法章,強調法令的嚴明與松弛直接影響國運。
例:修訂法章以安民心。
準則與規範
引申為普遍遵循的規則或标準。《禮記·缁衣》雲:“言有物而行有格”,鄭玄注“格,舊法也”,法章在此類語境中象征行為準則。
例:恪守學術法章。
古代服飾制度(古義)
特指禮制中規定的衣冠紋飾等級。《周禮·春官·司服》詳列“王之吉服有九章”,章紋象征身份,合稱“法章”,體現禮法秩序。
定義“法章”為“法規章程”,引《後漢書·輿服志》證其制度性。
釋義側重“法令規章”,引《管子·法禁》強調“君壹置其儀,則百官守其法章”的治理内涵。
該詞始見于先秦法制文獻,漢唐後強化制度屬性,現代漢語中“典章制度”為其常用義,古服飾義漸隱。其構詞邏輯體現“法主約束,章顯條文”的互補關系,凝結中國古代“禮法一體”的文化特征。
參考來源:
“法章”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其解釋綜合了多個來源的考證:
古代樂曲名
指南朝宋時期的一種禮儀樂曲,常用于正式場合。例如王昭之在《肆夏樂歌》中提到“《法章》既設,初筵長舒”,說明其用于宴席或儀式開場。
法令典章
指國家或機構制定的法律、規章制度。宋代蘇舜欽在《上三司副使段公書》中寫道“法章民政,稍貫于昔”,強調法律對民政的規範作用。現代語境中,該詞可引申為強調法律權威或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如商業合同、社會秩序等領域。
補充說明
以上信息綜合了古籍記載及權威詞典釋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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