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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拟的意思、定拟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定拟的解釋

定案拟罪,作出判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人命上》:“按律例定拟,連人解審。” 清 江藩 《漢學師承記·王蘭臯先生》:“又命訊 湖南 永明縣 賄買武童及 長沙 勒買常平倉穀二案,分别定拟奏聞,奉旨允行。”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内務府定制》:“凡審讞内府所屬人犯,罪在杖一百以下者,本司依律議結,杖以上者,皆移送刑部定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定拟”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經過商議、審核後确定的方案或裁決。根據《漢語大詞典》,“定”指确定、不可更改,“拟”指草拟、籌劃,二字連用表示“經審議後形成最終決定”的官方流程。這一概念在古代公文中尤為常見,例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刑部“凡斷獄,每歲具獄上,聽審覆,定拟申覆”,體現司法裁決的層級審批制度。

在現代漢語體系中,“定拟”主要應用于三個維度:

  1. 司法範疇: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确定性判決,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合議庭定拟意見”的表述
  2. 行政決策:政府部門對政策方案的審定過程,參考《公文處理條例》中“草案經論證後由常務會議定拟”的規定
  3. 學術研究:在文獻考據領域特指對古籍版本的系統校勘,如中華書局《古籍整理規範》要求的“定拟善本”原則

該詞的權威性源于其在曆代法典中的穩定使用,從《唐律疏議》到《大清會典》均載有“定拟”程式,現代法律體系繼承這一術語以強調決策的嚴謹性。在語義演變中,“定拟”始終保持着“初步方案→系統論證→權威确定”的三段式内涵,區别于“拟定”的草拟階段特性。

網絡擴展解釋

“定拟”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用于司法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拼音:dìng nǐ
釋義:指對案件進行最終審定并拟定刑罰,即定案拟罪、作出判決。該詞強調司法程式中從審理到量刑的完整過程。

二、用法與語境

  1. 司法流程: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機構對案件的裁決過程,如清代文獻記載:“凡審讞内府所屬人犯,罪在杖一百以下者,本司依律議結,杖以上者,皆移送刑部定拟”(《嘯亭雜錄·内務府定制》)。
  2. 文獻出處:多見于清代官方文書及律法著作,如《福惠全書》《漢學師承記》等,體現其作為正式法律術語的屬性。

三、構詞解析

四、現代應用

該詞屬于曆史法律用語,現代司法體系中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曆史法律文獻分析場景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中的使用細節,可參考《福惠全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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