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中央各部據以辦事的常例成規。 清 王韬 《尚簡》:“故吾嘗曰:吏胥所據之部例,士子所習之時文,皆可盡付之 祝融 虐燄中而後大快也。”
“部例”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專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詞源和構詞角度解析。《說文解字》載“部”本義為“統理”,引申為官署機構或分類單位;“例”指規範、章程,《正字通》釋為“類也,比也”。組合成詞後,“部例”特指官署制定的行政規章或典籍編纂的分類體例,如清代《四庫全書》編纂時“經史子集四部各有部例”。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兩類語境:一是指衙門的行政條例,如《清會典》中“各部院衙門當遵部例行事”;二是指典籍分類規則,如《校雠通義》記載“編目者必明部例”。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和古籍整理領域。
詞義辨析方面需注意:“部例”不同于“條例”,前者側重機構内部規範,後者泛指通用法規;與“體例”相較,“部例”特指按部類劃分的編纂規則。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将其歸入“職官制度”與“目錄學”雙語義項。
“部例”是清代行政體系中的特定術語,其核心含義及擴展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清代中央各部(如吏部、戶部等)在日常政務中遵循的常規性辦事規則與成文規範,具有行政制度屬性。
二、曆史背景與出處
三、應用場景示例
四、相關辨析 需注意與“條例”“則例”等術語區分:部例特指中央部級機構的規範,而“則例”多指具體事務細則(如《戶部則例》),兩者層級和適用範圍存在差異。
參考資料:更多曆史細節可查閱《清會典》等政書類文獻,或王韬《弢園文錄外編》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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