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ain contamination] 排除污染;排放有害物質;排放污染物
監視海面油污染,糾緝違章排污者
(1).排放污染物。《人民日報》1983.7.20:“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标準排放污染物,要收取排污費。”
(2).排除污染。《人民日報》1983.11.20:“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帶來一系列難題:供水緊張,排污緊張,居住擁擠。”《羊城晚報》1984.4.12:“荔灣粉類加工廠及時排污, 三聖橫巷 不再臭水浸街。”《光明日報》1989.1.21:“近幾年我國部分省市挪用、擠占排污費的現象仍很嚴重,被挪用、擠占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這些資金不能有效地用于治理企業的污染,已使一些地區的環境治理工作受到影響。”
“排污”是一個現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或過程。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和環保術語的定義,其詳細解釋如下:
排污(pái wū)
指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到自然環境(如水體、大氣、土壤)中的行為。該詞強調人類生産、生活活動中産生的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通常帶有負面含義,需通過技術或管理手段加以控制。
構詞解析:
在環境保護法規中,“排污”特指受法律規制的污染物排放行為,需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排放标準(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超出許可範圍或未達标的排放稱為“違法排污”,需承擔法律責任。
示例:
“企業需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安裝線上監測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指依法獲得的污染物排放配額,可在市場交易(如碳排放權交易)。
針對排污行為征收的經濟調節手段,旨在促使企業減少污染(如《環境保護稅法》)。
污染物進入環境的指定位置,需納入監管體系。
定義“排污”為“排放污染物”,屬規範漢語釋義。
強調排污的環境影響及技術管控要求。
如《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合法排污的程式與責任界定。
注:因權威詞典的電子版訪問受限,本文釋義綜合參考傳統辭書及環保領域規範術語。具體條款可查閱生态環境部官網(www.mee.gov.cn)或《中國環境法規全書》。
“排污”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核心含義及延伸解釋:
基本定義
指排放或處理污染物的行為,包括工業廢水、廢氣、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釋放或清除。拼音為“pái wū”,注音“ㄆㄞˊ ㄨ”,英文可譯為“pollution discharge”。
分類與場景
應用領域
法律規範
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确要求超标排污需承擔經濟責任,并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排污量計算公式(如循環水系統的濃縮倍數計算),可查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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