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ain contamination] 排除污染;排放有害物質;排放污染物
監視海面油污染,糾緝違章排污者
(1).排放污染物。《人民日報》1983.7.20:“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标準排放污染物,要收取排污費。”
(2).排除污染。《人民日報》1983.11.20:“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帶來一系列難題:供水緊張,排污緊張,居住擁擠。”《羊城晚報》1984.4.12:“荔灣粉類加工廠及時排污, 三聖橫巷 不再臭水浸街。”《光明日報》1989.1.21:“近幾年我國部分省市挪用、擠占排污費的現象仍很嚴重,被挪用、擠占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這些資金不能有效地用于治理企業的污染,已使一些地區的環境治理工作受到影響。”
“排污”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核心含義及延伸解釋:
基本定義
指排放或處理污染物的行為,包括工業廢水、廢氣、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釋放或清除。拼音為“pái wū”,注音“ㄆㄞˊ ㄨ”,英文可譯為“pollution discharge”。
分類與場景
應用領域
法律規範
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确要求超标排污需承擔經濟責任,并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排污量計算公式(如循環水系統的濃縮倍數計算),可查看來源。
《排污》是一個指代污水或廢物排放的詞彙。它是由“排”和“污”兩個字組成。下面将對該詞進行進一步拆分和解釋:
“排”字的部首是“扌”,總共有5劃;“污”字的部首是“氵”,總共有6劃。
《排污》一詞主要源自于漢語詞彙,它的意義是指将廢水或廢物通過合理的渠道排放,以保持環境衛生和保護生态平衡。這個詞彙常常用于工業、農業、城市和家庭等領域。
《排污》的繁體字為“排汙”,繁體字與簡體字在字形上存在細微差異,但兩者的意義完全相同。
在古時候,對于《排污》這個詞的寫法和現在相差不大。古代文獻中經常以類似形式的字形出現。
1. 這家工廠未能妥善處理廢水的排污問題,導緻周圍環境污染嚴重。
2. 市政府提出新的排污标準,以促進環境保護。
排污口、排污管、排污設備、污水排放
排放、洩放、排出
淨化、治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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