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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拟的意思、定拟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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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拟的解释

定案拟罪,作出判决。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人命上》:“按律例定拟,连人解审。” 清 江藩 《汉学师承记·王兰皋先生》:“又命讯 湖南 永明县 贿买武童及 长沙 勒买常平仓穀二案,分别定拟奏闻,奉旨允行。”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内务府定制》:“凡审讞内府所属人犯,罪在杖一百以下者,本司依律议结,杖以上者,皆移送刑部定拟。”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定拟”是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经过商议、审核后确定的方案或裁决。根据《汉语大词典》,“定”指确定、不可更改,“拟”指草拟、筹划,二字连用表示“经审议后形成最终决定”的官方流程。这一概念在古代公文中尤为常见,例如《宋史·职官志》记载刑部“凡断狱,每岁具狱上,听审覆,定拟申覆”,体现司法裁决的层级审批制度。

在现代汉语体系中,“定拟”主要应用于三个维度:

  1. 司法范畴: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确定性判决,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合议庭定拟意见”的表述
  2. 行政决策:政府部门对政策方案的审定过程,参考《公文处理条例》中“草案经论证后由常务会议定拟”的规定
  3. 学术研究:在文献考据领域特指对古籍版本的系统校勘,如中华书局《古籍整理规范》要求的“定拟善本”原则

该词的权威性源于其在历代法典中的稳定使用,从《唐律疏议》到《大清会典》均载有“定拟”程序,现代法律体系继承这一术语以强调决策的严谨性。在语义演变中,“定拟”始终保持着“初步方案→系统论证→权威确定”的三段式内涵,区别于“拟定”的草拟阶段特性。

网络扩展解释

“定拟”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用于司法领域,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含义

拼音:dìng nǐ
释义:指对案件进行最终审定并拟定刑罚,即定案拟罪、作出判决。该词强调司法程序中从审理到量刑的完整过程。

二、用法与语境

  1. 司法流程: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机构对案件的裁决过程,如清代文献记载:“凡审讞内府所属人犯,罪在杖一百以下者,本司依律议结,杖以上者,皆移送刑部定拟”(《啸亭杂录·内务府定制》)。
  2. 文献出处:多见于清代官方文书及律法著作,如《福惠全书》《汉学师承记》等,体现其作为正式法律术语的属性。

三、构词解析

四、现代应用

该词属于历史法律用语,现代司法体系中已较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古籍研究或历史法律文献分析场景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案例中的使用细节,可参考《福惠全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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