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案拟罪,作出判决。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人命上》:“按律例定拟,连人解审。” 清 江藩 《汉学师承记·王兰皋先生》:“又命讯 湖南 永明县 贿买武童及 长沙 勒买常平仓穀二案,分别定拟奏闻,奉旨允行。”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内务府定制》:“凡审讞内府所属人犯,罪在杖一百以下者,本司依律议结,杖以上者,皆移送刑部定拟。”
“定拟”是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经过商议、审核后确定的方案或裁决。根据《汉语大词典》,“定”指确定、不可更改,“拟”指草拟、筹划,二字连用表示“经审议后形成最终决定”的官方流程。这一概念在古代公文中尤为常见,例如《宋史·职官志》记载刑部“凡断狱,每岁具狱上,听审覆,定拟申覆”,体现司法裁决的层级审批制度。
在现代汉语体系中,“定拟”主要应用于三个维度:
该词的权威性源于其在历代法典中的稳定使用,从《唐律疏议》到《大清会典》均载有“定拟”程序,现代法律体系继承这一术语以强调决策的严谨性。在语义演变中,“定拟”始终保持着“初步方案→系统论证→权威确定”的三段式内涵,区别于“拟定”的草拟阶段特性。
“定拟”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用于司法领域,以下是详细解释:
拼音:dìng nǐ
释义:指对案件进行最终审定并拟定刑罚,即定案拟罪、作出判决。该词强调司法程序中从审理到量刑的完整过程。
该词属于历史法律用语,现代司法体系中已较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古籍研究或历史法律文献分析场景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案例中的使用细节,可参考《福惠全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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