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晉 代世家豪強蔭庇下的一種依附農民。《晉書·食貨志》:“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隋書·食貨志》:“ 晉 自中原喪亂, 元帝 寓居 江左 ……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
(2).指租種土地的佃戶和佃種莊田土地的莊客。 宋 蘇轼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譬如民庶之家,置莊田,招佃客,本望租課,非行仁義。”《元典章·刑部四·主戶打死佃客》:“ 傅汝明 因為佃客 李小三 不伏使喚,緻傷身死。” 巴金 《秋》四:“今天請佃客,三爸、四爸兩個人忙不過來,我也要出去陪一下。”
“佃客”是中國古代社會中對特定農業勞動者的稱謂,指代租種地主土地并依附于其戶籍的農民群體。這一概念多見于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文獻記載,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身份依附性:佃客與地主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其戶籍需登記于地主名下,形成“客皆注家籍”的制度特征(來源:《晉書·食貨志》)。這種依附關系使佃客不具備獨立編戶資格,須向地主繳納實物地租并承擔勞役。
經濟形态:佃客通過租佃契約獲得土地耕作權,需繳納定額或分成地租,典型如《宋書·武帝紀》記載的“其田租畝稅米二鬥”。生産工具多由地主提供,勞動成果按比例分配,屬于封建租佃經濟的典型模式(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
法律地位:佃客在法律層面被歸類為“賤民階層”,《唐律疏議》明确規定“佃客毆主,加凡人二等”,反映出其社會地位低于自由民。這種法律歧視直至宋代才逐步緩解,部分佃客獲得遷徙自由(來源:《中國法制通史》)。
該詞彙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晉代世家豪強蔭庇下的一種依附農民”,其詞源可追溯至東漢王符《潛夫論》中“佃客傭耕”的記載,體現了古代土地制度與人身關系的特殊形态。
“佃客”是中國古代對特定農民群體的稱謂,其含義和地位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佃客指受地主雇傭或蔭庇的依附農民,主要分為兩類:
魏晉時期
佃客是貴族、官僚的私屬人口,法律允許按官品占有佃客(如第一品可占50戶,第五品5戶)。其身份依附于地主,甚至被登記在地主戶籍中。
唐宋時期
地租與義務
佃客需向地主繳納50%的地租,部分還需服勞役,但免除國家賦稅(東晉南朝時期)。
不同于完全自由的“自耕農”,佃客對土地無所有權,且需通過租佃或人身依附關系獲取耕種權。戰國時期已有類似群體,但“佃客”一詞始于晉代。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政策或案例,可參考《晉書·食貨志》《隋書·食貨志》等史料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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