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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客的意思、佃客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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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客的解释

(1). 晋 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晋书·食货志》:“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隋书·食货志》:“ 晋 自中原丧乱, 元帝 寓居 江左 ……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

(2).指租种土地的佃户和佃种庄田土地的庄客。 宋 苏轼 《奏浙西灾伤第一状》:“譬如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客,本望租课,非行仁义。”《元典章·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傅汝明 因为佃客 李小三 不伏使唤,致伤身死。” 巴金 《秋》四:“今天请佃客,三爸、四爸两个人忙不过来,我也要出去陪一下。”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佃客”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对特定农业劳动者的称谓,指代租种地主土地并依附于其户籍的农民群体。这一概念多见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献记载,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身份依附性:佃客与地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其户籍需登记于地主名下,形成“客皆注家籍”的制度特征(来源:《晋书·食货志》)。这种依附关系使佃客不具备独立编户资格,须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并承担劳役。

  2. 经济形态:佃客通过租佃契约获得土地耕作权,需缴纳定额或分成地租,典型如《宋书·武帝纪》记载的“其田租亩税米二斗”。生产工具多由地主提供,劳动成果按比例分配,属于封建租佃经济的典型模式(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3. 法律地位:佃客在法律层面被归类为“贱民阶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佃客殴主,加凡人二等”,反映出其社会地位低于自由民。这种法律歧视直至宋代才逐步缓解,部分佃客获得迁徙自由(来源:《中国法制通史》)。

该词汇在《汉语大词典》中被定义为“晋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其词源可追溯至东汉王符《潜夫论》中“佃客佣耕”的记载,体现了古代土地制度与人身关系的特殊形态。

网络扩展解释

“佃客”是中国古代对特定农民群体的称谓,其含义和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佃客指受地主雇佣或荫庇的依附农民,主要分为两类:

  1. 晋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依附农民:他们无需向国家缴纳赋税,但需为地主耕种土地并承担劳役。
  2. 租种土地的佃户或庄客:唐宋以后逐渐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群体。

二、历史演变

  1. 魏晋时期
    佃客是贵族、官僚的私属人口,法律允许按官品占有佃客(如第一品可占50户,第五品5户)。其身份依附于地主,甚至被登记在地主户籍中。

  2. 唐宋时期

    • 唐代佃客完全失去土地,成为纯粹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
    • 宋代佃客被编入国家户籍,需承担丁税和徭役,对地主的依附性减弱。
  3. 地租与义务
    佃客需向地主缴纳50%的地租,部分还需服劳役,但免除国家赋税(东晋南朝时期)。

三、社会关系特点

四、与其他农民的区别

不同于完全自由的“自耕农”,佃客对土地无所有权,且需通过租佃或人身依附关系获取耕种权。战国时期已有类似群体,但“佃客”一词始于晋代。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政策或案例,可参考《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等史料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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