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晋 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晋书·食货志》:“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隋书·食货志》:“ 晋 自中原丧乱, 元帝 寓居 江左 ……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
(2).指租种土地的佃户和佃种庄田土地的庄客。 宋 苏轼 《奏浙西灾伤第一状》:“譬如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客,本望租课,非行仁义。”《元典章·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傅汝明 因为佃客 李小三 不伏使唤,致伤身死。” 巴金 《秋》四:“今天请佃客,三爸、四爸两个人忙不过来,我也要出去陪一下。”
“佃客”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对特定农业劳动者的称谓,指代租种地主土地并依附于其户籍的农民群体。这一概念多见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献记载,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身份依附性:佃客与地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其户籍需登记于地主名下,形成“客皆注家籍”的制度特征(来源:《晋书·食货志》)。这种依附关系使佃客不具备独立编户资格,须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并承担劳役。
经济形态:佃客通过租佃契约获得土地耕作权,需缴纳定额或分成地租,典型如《宋书·武帝纪》记载的“其田租亩税米二斗”。生产工具多由地主提供,劳动成果按比例分配,属于封建租佃经济的典型模式(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法律地位:佃客在法律层面被归类为“贱民阶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佃客殴主,加凡人二等”,反映出其社会地位低于自由民。这种法律歧视直至宋代才逐步缓解,部分佃客获得迁徙自由(来源:《中国法制通史》)。
该词汇在《汉语大词典》中被定义为“晋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其词源可追溯至东汉王符《潜夫论》中“佃客佣耕”的记载,体现了古代土地制度与人身关系的特殊形态。
“佃客”是中国古代对特定农民群体的称谓,其含义和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佃客指受地主雇佣或荫庇的依附农民,主要分为两类:
魏晋时期
佃客是贵族、官僚的私属人口,法律允许按官品占有佃客(如第一品可占50户,第五品5户)。其身份依附于地主,甚至被登记在地主户籍中。
唐宋时期
地租与义务
佃客需向地主缴纳50%的地租,部分还需服劳役,但免除国家赋税(东晋南朝时期)。
不同于完全自由的“自耕农”,佃客对土地无所有权,且需通过租佃或人身依附关系获取耕种权。战国时期已有类似群体,但“佃客”一词始于晋代。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政策或案例,可参考《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等史料记载。
白榆标新立异臂指播扬才皃衬金祠部辞赋丛薄翠围珠裹丹青妙手垫上运动东扶西倒端拜繁本芳颜干欲贡物鼓舞欢欣弘远荒唐无稽甲坊加损家姊嗟泣纪极局地扣天狼餐虎咽疗狂灵表鸾氛麦风面阔民淳俗厚糜损聘命蒲越迁捐情尽桥亲善秦智虞愚软弱三邦三过其门而不入闪动市井无赖税收丝车随疑损本逐末桃腮柳眼恬让跳房子图牒谓呼韦柔违心之言五鹿纤疎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