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自土地的貢物、賦稅。《周禮·地官·大司徒》:“以土均之灋,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以令地貢,以斂財賦,以均齊天下之政。” 鄭玄 注:“地貢,貢地所生。”《周禮·地官·大司徒》:“乃分地職,尊地守,制地貢,頒職事焉。” 鄭玄 注:“制地貢謂九職所稅也。”
地貢是古代中國賦稅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諸侯或地方向中央朝廷進獻的土地所産之物,屬于實物稅的一種形式。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方面:
“地”指土地、地域,“貢”意為進獻、納貢。合稱指基于土地物産的地方進貢義務,源于先秦時期的“九貢”制度。《周禮·天官·大宰》載“以九貢緻邦國之用”,其中“物貢”(即地貢)要求諸侯按封地特産進獻,如絲麻、礦産、珍禽等。唐代孔穎達疏解《尚書·禹貢》時強調“任土作貢”,即依據土地適宜性确定貢品品類。
地貢制度衍生出“任土作貢”“貢賦惟均”等治理理念,成為古代“均平”賦稅思想的實踐基礎,亦反映中央與地方的資源分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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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貢”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一個術語,核心含義為出自土地的貢物或賦稅。根據文獻記載和解釋,其具體内容可歸納如下:
“地貢”指古代從土地産出的物品中征收的貢賦或稅收,屬于早期賦稅形式之一。其征收依據通常是土地的自然産出物(如糧食、特産等),而非貨币。
作為“九職所稅”的一部分,地貢制度旨在平衡不同地區的物産差異,通過征收實物稅滿足國家財政需求,同時體現“因地制宜”的治理思想。
在現代語境中,“地貢”偶爾被用于文學或比喻性表達,例如描述對土地的奉獻(如“為生養她的土地貢獻一縷芳香”),但其原意仍與古代賦稅制度緊密關聯。
如需更詳細的古代賦稅制度研究,可參考《周禮》及相關注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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