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定日期。 明 淩濛初 《北紅拂》第三出:“則俺沽酒遇豪俠。他可便訂期邀措大,不知那裡是他家。” 明 徐弘祖 《徐霞客遊記·楚遊日記》:“ 劉 沿流還覓,始與餘遇,復訂期而别。” 清 李伯元 《南亭筆記》卷六:“ 默深 欣然,願訂期過訪。”
"訂期"是現代漢語中表示時間約定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構成 "訂"字本義為評議、校定,引申為約定、制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期"指限定的時日,《說文解字》釋為"會也",強調時間節點的約定性。二字組合後形成偏正結構,"訂"修飾"期",特指通過協商确定的時限。
二、語義特征 該詞包含三重屬性:
三、應用場景
該詞的近義詞"定期"側重時間規律性,而"訂期"更強調協商過程。使用者需注意在正式文書中優先使用"訂期"以明确約定性質,避免與單方确定的"限期"混淆(《法律文書用語規範》,中國法制出版社)。
“訂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約定日期,強調雙方在時間安排上的明确性和約束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訂期”指按照事先商定的時間進行安排或執行,常見于需要明确時間節點的場景,例如會議、合作項目、活動籌備等。該詞體現了對時間約定的重視,帶有正式性和計劃性。
在正式文書中需注意與“定期”區分,避免歧義。例如“訂期付款”指約定具體日期付款,而“定期付款”可能指按固定周期(如每月)付款。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文獻中的用例,可參考《北紅拂》《徐霞客遊記》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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