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自土地的贡物、赋税。《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土均之灋,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 郑玄 注:“地贡,贡地所生。”《周礼·地官·大司徒》:“乃分地职,尊地守,制地贡,颁职事焉。” 郑玄 注:“制地贡谓九职所税也。”
地贡是古代中国赋税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诸侯或地方向中央朝廷进献的土地所产之物,属于实物税的一种形式。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三方面:
“地”指土地、地域,“贡”意为进献、纳贡。合称指基于土地物产的地方进贡义务,源于先秦时期的“九贡”制度。《周礼·天官·大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其中“物贡”(即地贡)要求诸侯按封地特产进献,如丝麻、矿产、珍禽等。唐代孔颖达疏解《尚书·禹贡》时强调“任土作贡”,即依据土地适宜性确定贡品品类。
地贡制度衍生出“任土作贡”“贡赋惟均”等治理理念,成为古代“均平”赋税思想的实践基础,亦反映中央与地方的资源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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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贡”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一个术语,核心含义为出自土地的贡物或赋税。根据文献记载和解释,其具体内容可归纳如下:
“地贡”指古代从土地产出的物品中征收的贡赋或税收,属于早期赋税形式之一。其征收依据通常是土地的自然产出物(如粮食、特产等),而非货币。
作为“九职所税”的一部分,地贡制度旨在平衡不同地区的物产差异,通过征收实物税满足国家财政需求,同时体现“因地制宜”的治理思想。
在现代语境中,“地贡”偶尔被用于文学或比喻性表达,例如描述对土地的奉献(如“为生养她的土地贡献一缕芳香”),但其原意仍与古代赋税制度紧密关联。
如需更详细的古代赋税制度研究,可参考《周礼》及相关注释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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