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毒酒殺6*人。《漢書·霍光傳》:“ 光 聞之,切讓 王莽 , 莽 酖殺 忽 。” 明 危素 《大元故翰林侍講學士中奉大夫知制诰谥文獻黃公神道碑》:“有後母與僧通而酖殺其夫者,反誣夫前妻子所為。”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七:“ 索諾木 酖殺 僧格桑 ,而獻其屍及妻妾頭目至軍,乞赦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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酖殺(dān shā)指用毒酒殺害他人,是中國古代文獻中記載的一種隱秘殺人手段。該詞由“酖”(通“鸩”)與“殺”組合而成,核心含義與“鸩殺”相同。以下是詳細解析:
“酖”的本義
“酖”為“鸩”的異體字,本指鸩鳥羽毛浸制的毒酒。《說文解字·酉部》釋:“酖,樂酒也”,後假借為“鸩”,表毒酒義。段玉裁注:“引申為凡毒之偁”。
字形演變:從“冘”(yín)聲符與“酉”(酒器)部首,凸顯與酒相關的毒性。
“殺”的涵義
《說文解字》釋:“殺,戮也”,即奪取生命的行為。“酖殺”即通過毒酒實施殺戮。
《漢書》記載
漢惠帝時期,呂後曾以鸩酒毒殺趙王劉如意。《漢書·外戚傳》載:“太後怒,乃令人酌兩卮鸩酒置前,令齊王為壽”,此處“鸩酒”即酖毒之酒。
《資治通鑒》案例
唐代武則天時期,酖殺成為宮廷鬥争手段。如章懷太子李賢被逼自盡,“使者逼令自殺,賢……飲酖而薨”(《資治通鑒·唐紀十九》)。
隱秘性特征
酖殺因毒發症狀似自然疾病(如心悸、窒息),常被用于政治暗殺。《洗冤集錄》載:“中鸩毒者,遍身青黑,十指俱黯”,宋代法醫學已關注其辨識。
法律禁令
曆代律法嚴懲制毒、投毒。《唐律疏議》規定:“諸以毒藥藥人……者,絞”,但宮廷權貴常規避刑罰。
“酖”與“鸩”在古籍中多混用。清代學者王念孫《廣雅疏證》指出:“鸩,或作酖”,二者實為同一行為的不同書寫形式,均指以鸩毒殺人。
參考文獻來源:
關于“酖殺”一詞,經核查發現可能存在用字混淆或筆誤的情況。根據現有資料分析:
正确詞形辨析
實際曆史記載中多為“鸩殺”(zhèn shā)。鸩是中國傳說中的毒鳥,其羽毛含有劇毒,将羽毛浸入酒中即可制成緻命毒酒(鸩酒)。而“酖”字本義為沉溺,但在古籍中常作為“鸩”的通假字使用,如《左傳》中“宴安酖毒”即指毒酒。
詞義解析
“鸩殺”指用鸩酒實施毒殺,屬于古代上層社會的隱秘處決手段,常見于宮廷鬥争。如《漢書》記載王莽曾“鸩殺孝平帝”,《三國演義》中何後“鸩殺王美人”等案例。
曆史背景
這種毒殺方式被列為清代十大酷刑之一,多用于賜死貴族或重臣,因其具有“保留全屍”的特點,被視為相對體面的處決方式。
注意:若用戶确指“酖殺”,建議結合具體文獻語境判斷是否為通假用法,常規情況推薦使用“鸩殺”這一标準詞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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