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歪曲法律條文以營私作弊。《北史·薛琡傳》:“受納貨賄,曲理舞法,深文刻薄,多所傷害。” 宋 歐陽修 《祠部郎中沉周可開封府判官制》:“法令以止亂,而舞法反以滋害。” 明 劉基 《拟連珠》之六八:“舞法之吏,不樂清朝。”
"舞法"一詞屬于複合詞結構,其核心含義可從漢字本義與引申義兩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構成分析
"舞"在《說文解字》中釋為"樂也,用足相背",本義指伴隨音樂節律的身體動作,後延伸出表演藝術、技巧展示等含義。《漢語大詞典》記載其有"表演舞蹈;耍弄,玩弄;鼓舞;弄法"等十二種義項。
"法"在《康熙字典》中具有雙重屬性:作為法律術語指"刑也,制度也"(《爾雅·釋诂》),作為方法論則指"效法,方式"(《墨子·法儀》)。《現代漢語詞典》将其歸納為"法律;方法;标準"三層核心含義。
二、專業領域釋義 在藝術學科中,《中國舞蹈大辭典》将"舞法"定義為:"通過肢體語言構建特定審美意象的編排法則,包含動作程式、節奏處理、空間調度三大要素"。法律領域參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特指"對商業性舞蹈表演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體系"。
三、語義演變軌迹 該詞經曆從具體到抽象的語義擴展:明代《樂律全書》中"舞法"指祭祀樂舞的程式規範,現代《藝術學概論》已擴展為包含編創方法論、表演技法、版權保護等複合概念。這種演變在《漢語詞源演變考》中得到語言學印證。
“舞法”是一個漢語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區分:
含義:指舞蹈的技巧、方法和表現形式,包括舞姿、舞步、動作編排等技術性内容,強調通過規範化的技巧傳遞情感與意境。
使用場景:多用于藝術領域,例如描述舞者“舞法精湛”“舞法創新”,或評價舞蹈表演的技術性與藝術性結合程度。
示例:古典舞的舞法講究身韻結合,現代舞則更強調肢體語言的突破性表達。
含義:指歪曲法律條文以謀取私利,屬貶義詞。此義項源于古代文獻,現代較少使用。
文獻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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