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roner] 舊時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法醫
隻怕被仵作看出破綻來
舊時官府中檢驗死傷的差役。亦稱以代人殓葬為業的人。 唐 李商隱 《雜纂·惡行戶》:“暑月仵作。” 宋 廉布 《清尊錄》:“女語塞,去房内,蒙被卧,俄頃即死,父母哀慟,呼其隣 鄭三 者告之,使治喪具。 鄭 以送喪為業,世所謂仵作行者也。” 宋 周密 《癸辛雜識别集下·借屍還魂》:“ 建康 有 陳道人 常與仵作行人往來飲酒甚狎,仵問道人将何為?因曰:‘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壯男子屍。’一夕,忽有 劉太尉 鞭死小童,仵輿緻之。”《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知縣是有了成心的,隻要從重坐罪,先分付仵作報傷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無作有,多報的是拳毆腳踢緻命傷痕。”《清史稿·食貨志一》:“凡衙署應役之皁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負曝閑談》第一回:“ 陸華園 裝作受傷,弄了兩個人扶着,扶到縣裡, 元和縣 大老爺把呈子看了一遍,叫仵作下去驗傷。” 端木蕻良 《朱刀子》:“小少爺殺死了 路老二 的閨女 翠花 ,現在‘仵作’正在驗屍呢!”
仵作是中國古代官府中負責檢驗屍體、勘查傷亡現場的專職人員,其職責與現代法醫有相似之處,但社會地位與專業性質存在顯著差異。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及曆史沿革角度詳細解析: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仵作指“舊時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該詞源于五代時期,初為殡葬業中的“行人”(即從事喪葬服務的行會成員),後逐漸被官府征用參與驗屍。宋代《洗冤集錄》中已明确記載其職責,明清時期成為法定職業稱謂。
仵作需依據《洗冤集錄》等官方驗屍手冊執行任務,具體包括:
其工作需嚴格遵循《大清律例》規定的流程,若檢驗失誤将受杖刑處罰。
盡管仵作承擔關鍵司法職能,但因長期接觸屍體,被歸為“賤役”階層: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線上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機構版本為準。)
“仵作”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負責檢驗屍體、協助案件調查的專業人員,其職能相當于現代法醫的前身。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仵作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角色,雖技術手段原始,但為案件偵破提供了關鍵依據。其職能演變也反映了傳統社會對屍體檢驗的認知變遷。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等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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